行政批复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为出发点文献综述

 2022-09-01 10:09

行政批复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为出发点

摘要:行政批复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用于答复下级行政机关所请示的行政事务时,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备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学界对行政批复的法律性质目前暂无相对统一的认知,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批复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常用的一种内部公文,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作出的内部指示,属于典型的内部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是,对行政批复法律性质的理解不应简单的一律视为内部行政行为,还需考虑一些特殊情形。通说一般认为,行政批复行为不可诉。但随着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行政批复行为的可诉性出现了越来越多不同的认识。对于行政批复行为是否可诉,要具体分析这一行为究竟是属于内部行为还是外部行为。对此作出划分的标准是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是否受到影响。

关键词:行政批复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司法审查;受案范围

一、文献综述

一、相关概念

(一)行政批复行为

我国现行的行政法法律体系中还未出台对行政批复有明确定义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在第九条第(十)项中提到“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而从字面意思来看,“行政批复”一词可理解为适用于“行政”用途的“批复”,是行政机关常用的公文体例,通常是上级行政机关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一种公务文体。

笔者试着参照该《办法》第二条对行政机关公文的规定,将行政批复的涵义界定为:行政批复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用于答复下级行政机关所请示的行政事务时,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备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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