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文献综述

 2022-11-18 03:11

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文献综述)

现代社会,由于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信息的流动突破了时间、空间及数量的限制, 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上日程。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着传递信息、满足公众表达自由权的重要职能,更加需要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表达自由之间进行平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

我国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始于本世纪初,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旨在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是本法的一大亮点,但客观上来说,其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的规定与雇佣制度发达的欧美国家有较大的差距。本文在研究欧洲、美洲、亚洲各国“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探讨该问题,结合当下我国学者对的研究和现阶段的立法,有望在一定程度上为后续研究开拓空间。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对现有相关文献整理与评述如下:

1 “个人信息”的定义

1.1 个人数据说(personal data)

“个人数据”是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和现代技术的提高而孕育产生的新词汇学者张新宝定义为“与一个身份已经确定或者身份可以确定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即以数据的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个人数据是一种特殊的信息载体,它以符号序列的表现方式存在于网络。此种学说强调的是个人信息与计算机技术的关联性,强调载体或者说是表现形式而非本质。

1.2 人格权说

依据权利基础不同, 此类定义又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一般人格权”说,和美国为代表的“个人隐私”(privacy)说。二者从本质上并无差别,但学界多支持支持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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