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遗赠物权变动的矛盾与解决
摘要:我国现行法采用“不承认包括遗赠模式”以及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该种框架下,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而不能产生物权效力。这就与我国的《物权法》第29条存在冲突。应当通过解释法律,区分遗赠开始时间和生效时间来解决冲突,化解矛盾。
关键词:遗赠;物权变动模式;遗赠效力;遗赠债务清偿
一、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世界各国中,遗赠立法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不承认包括遗赠模式”,德国、瑞士、俄罗斯等国采用该立法模式。在该种立法模式下,遗赠不能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动,而是只有债权的效力。一种是以法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承认包括遗赠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承认遗赠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效力。不同的遗赠立法模式中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不同。遗赠立法模式不尽相同是因为各国采用了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而我国在采用“不承认包括遗赠立法模式”与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后,又在《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与上述我国的遗赠立法模式和物权变动模式相违背,从而引起了矛盾。下文将从两种不同立法模式理论开始解析我国遗赠立法存在的问题。再从解释论的角度对该矛盾予以探讨。
二、资料来源和范围
(一)图书馆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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