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现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法律语言对比研究文献综述

 2022-11-18 03:11

文 献 综 述

研究背景以及问题意识:

在中日两国法律发展的历程中,法学不止一次地出现了进程上的相似性以及具体法律文件的法律移植与法律继受。在亚洲范围内,日本可以说是与中国进行“法律互动”最多的国家。在交流的过程中,除了中日两国近代以来的错综复杂的历史纠葛以外,语言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自然语言出现在具有逻辑结构的法律条文中,就获得了某些不同于自然语言的特性,成为了具有法律特性的技术语言。

国内对于法律的研究,更多的把目光放在了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等组成法律的实体内容之上,而对于法律语言的研究则是放在了“末”位。再对法律的本体进行研究时,法律语言往往被认为具有一种“天然的正当性”,即法律中所使用的文字、词汇、句法、标点等要素在被专门研究法学的学者、立法者提出时就具有了一种无需论证的恰当性。这种“天然的正当性”使得立法质量下降,制定的法律中出现了更多的漏洞、疑义、冲突,这种问题仅仅依靠事后的法律解释来解决是不合理也是不充分的。另外,这也给法学学者们的研究带来了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障碍。所以为了保证法与法学的健康稳定的发展,专门的法律语言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对于发展立法技术、提高立法水平乃至于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有着重大的意义。我国当下正处于发展的攻坚期,问题不断涌现,而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现实世界的变化日益加快,在众多的问题亟待解决,新的变化需要适应的情况下,能否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以及能否维护法制的统一对于我国接下来的发展建设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就国内目前的法律语言研究现状来说,更多的法学学者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美国、法国、德国等国之上,而对其他国家的研究较少。这主要是由于美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借法律发展的名义不断向世界各国输出其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观念,而德、法两国则是作为老牌的大陆法系的代表,一直都是世界上其他大陆法系学习和效仿的对象。日本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则主要集中于清朝末年,我国建国后很少吸收日本法律中的因素。这不仅是因为中日两国因历史而存在的芥蒂,还缘于对于德、法、美三国法律的崇拜以及对日本法律的偏见。但日本在文化等方面与中国有着很高的相似度,加之文字的相似,可以说日本是最适合与中国进行法律交流的国家之一。

我国的民法典即将来临,我国也预计在2020年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但现实的发展与法律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使我们不得不把目光放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上。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则,这些都是基于人权而产生的衍生物。而随着人权的进一步发展,我们也不得不把目光投降未来,考虑到法律未来的发展,以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到2020年,我国男女比例失衡的情况会进一步加剧,预计到21世纪中叶,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也会逐渐凸显,在加之目前各国同性恋对于婚姻权利的诉求以及其他问题,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继承法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如何在保证发展的同时保证社会的稳定,也是当今法律界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

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研究的定位:

宋北平(2006)在《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一文中论述了可以通过“建设法律语言库”、“总结法律语言应用规则”和“研制法律语言检验规则”的系列方法,引导法律语言规范化,从而满足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陶娟(2004)在《日本继受西方法对我国民法典的启示 ———以日本民法典为例》一文对日本民法典的制订过程中继受西方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日本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不仅有对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的继受,也有对英美法系优秀制度的继受;不仅有对法典的继受,也有对理论、学说的继受。中国与日本在文化、道德传统上有较多的相似之处,而且中国正在制定民法典,日本的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崔军民(2009)在《近代法律新词对日语词汇的借用及其辨正》一文中在梳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近代法律新词的确大量地借用了日语的译词,但以往的研究者过高地估计了 20世纪初日本译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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