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借名买房的法律适用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2 08:09

论借名买房的法律适用研究

摘要:借名买房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而对于借名买房合同的性质,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均采“无名合同说”,但对于该合同的效力问题,仍未有定论。具体需要分情况讨论直接借名与间接借名各自的效力问题,同时结合实践中存在的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限贷政策而借名买房的情况,又探讨了借名买房的具体适用问题及之后房屋的物权归属问题。说明借名买房这一新兴事物仅仅依靠《合同法》的笼统性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我国加强立法,有针对性、具体地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给予司法一个明确的指导方向,这样才可以减少人民不满,推进立法进程。

关键词:借名买房; 直接借名; 间接借名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与经济的迅猛发展,住房的供求矛盾日益恶化,实际生活中房价不断上涨,造成越有房越买房,越没房越无望的局面。为了遏制房价飞速上涨的局面,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购房的相关政策,如限购令等。而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却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借名买房”的现象,由此也产生了诸多矛盾。借名买房是针对国家限购住房而设想出的对策,其合同作为《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无名合同,属于一种新兴事物,现行法律尚未对借名买房的情形加以明确规制,且借名买房的类型不一,仍存在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现将与借名买房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综述,以进一步推动对借名买房合同的法律性质、行为效力与最终物权归属等问题的研究。

  1. 关于借名买房合同的性质

目前,对于借名买房的概念诸学者均较为清晰,但是对于借名买房合同的性质探究存在些许差异。鉴于借名买房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多数,故在我国不同地区进行讨论。

我国台湾地区主要是在“借名登记契约”的范畴内讨论借名买房的情形[1]。早期台湾法院与学者认为借名登记契约属于信托行为或脱法行为[2],近年来则趋向于“无名契约说”。而关于借名登记契约的适用问题,至今没有定论。实务见解[3]与多数学者[4]认为应当类推适用委任契约的规定,但也有学者[5]认为应当直接适用台湾民法第529条关于劳务契约的规定,“关于劳务给付之契约,不属于法律所定其它契约之种类者,适用关于委任之规定”[6]

而我国大陆地区的学者观点则较为统一,根据《合同法》来研究借名买房的合同问题。《合同法》中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由于借名购房合同在现行法上并无明确规定,故应系属非典型合同,亦称无名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以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7]。故对于“借名买房合同属于无名合同”这一观点,我国大陆学者均予以认可,同时对于其法律适用,也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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