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实证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1 10:09

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实证研究

摘要: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得婚姻也变得更加自由、随性。婚前财产协议从一种舶来品到现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也体现了人们对于婚姻更为理性的状态。然而在我国,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关立法却并没有达到与该协议普及情况相当的程度。虽然法律尚未完善,通过对生效判决的研究,从实证方面统计婚前财产协议在离婚纠纷案件、借贷纠纷案件以及其他确认财产权案件中效力认定情况和理由依据,仍可了解在法律实务中,法院是如何运用和解释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 效力; 案件; 判决; 立法

一、文献综述

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并未出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实践中主要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属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达成的,于婚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事实上,早在宋朝时,父母在嫁女儿之前,便会替女儿立好“婚前财产公证”,以便一旦离婚,女方的嫁妆及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1]。到了清代,大多数妇女拥有对自己嫁妆的独立占有权和支配权,这也使得她们在家庭事务中的影响逐步加大,确立起在新家庭或新家族中的地位[2]

婚前财产协议的主体是不具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约定的财产范围也具有不确定性,且必须具有要式性。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双方,根据各自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签订,内容合法、合理的婚前财产协议,将在双方当事人结婚登记时生效。

虽然法律尚未有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规定,从现行法律中仍可以找到相关基础。《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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