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者拟制的可行性探析文献综述

 2022-08-18 11:08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者拟制的可行性探析

摘要:人工智能科技发展至今,已经越来越颠覆人们的认识,从早期的纯计算机运算到今天的自主学习能力,人工智能不再是原始的工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具有自主学习能力的智能机器人开始进行着颠覆性的运行工作。眼下人工智能逐渐成为文艺创作的的新主体,这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律规定的创作主体的定义。另一方面,支持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价值越来越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基于此,以微软放弃机器人小冰的《阳光失了玻璃窗》创作成果的著作权一事为引线,学术界开始对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主体这一问题就行了激烈讨论,主要包括支持方和否定方,其中支持方的观点也可以称之为拟制作者规则,笔者此次将目前各方观点进行总结,使当前关于拟制作者的观点更加清晰,

关键词:人工智能; 作品; 作者拟制;著作权

一、文献综述

一、

人工智能科技由来已久,1956年约翰·麦卡锡等科学家第一次提出了人工智能用的概念,实际上按照以前的概念来说人工智能就是机器人,只是早期的人工智能基于互联网技术产生,缺少大数据、神经网络等科技的支撑,表现得尤为死板,对人的控制力尤为依赖。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全面快速发展,新的技术革命已经到来,人工智能这一科技在语言处理、智能推荐、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深度学习等新兴技术的支持下得以快速成长,并掀起新一轮浪潮。当前人工智能具有深度学习能力,已经开始具备相对独立的创造能力,并且一次次刷新了人们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认识。2014年7月美联社开始使用机器人撰写新闻,微软机器人小冰创作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机器人阿尔法狗完虐围棋天柯洁等,这些事件都足以引起人类社会对人工智能的重视和思考。一方面人类社会对人工智能的需求在提高,另一方面人们对于人工智能独立创作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识和讨论进一步深入。

当前对于人工智能创作活动的法学研究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者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产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二者是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权属问题,前者与后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目前几乎所有的关于人工智能产物的权属的讨论都不曾绕过对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性质认定。此外,对于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认定结论与创作成果的归属结论并不具有一致性。笔者此次研究中心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也是大相径庭,因此,笔者对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做了研究和归纳。

  1. 国内外研究综述
  2. 欧美立法状况及学术观点

美国较为重视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技术安全问题,及其对国家技术竞争优势所带来的推动作用。在知 识产权领域,受到美国现行法律限制,并未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予以过多的关注。近十年来,美国科技政策逐步转向第一类人工智能科技政策,尤其是人工智能安全问题。2018 年 11 月,美国成立了人工智能国家安全委员会。由此,基于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从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角度,提出要加强立法上的规制。由此可见,美国近些年来出台的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文件多是从个人权利(诸如劳工权利、隐私权以及人工智能侵权),抑或是国家安全角度出发对人工智能技术本身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在此背景下,美国学术界对于人工智能创作活动的态度较为谨慎保守,Kalin Hristov指出解决当前人工智能创作行为定性问题,完全可以在不超出现有版权制度的框架下,通过重新解释和定义雇主原则中的“雇员”和“雇主”解决这一问题。

欧盟在人工智能科技政策方面协调工作相对较少,更为侧重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区域协调,促进欧 盟统一市场建设。2016 年,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盟提交了动议,要求将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 定义为电子人。倘若该动议能够通过并最终在立法上得以实现,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的知识产权问题或许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也就是说,目前欧盟已经开始在制度制定上将机器人拟制为作者,拟制作者可能会是欧盟人工智能领域的版权政策最终出路,相比于其他地区,这一做法具有的跨越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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