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网上交易监管模式研究文献综述

 2023-01-05 07:01
  1. 研究背景

经过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中国金药网武汉分站和湖北中远医药有限公司成为我国第一家医药电子商务试点,到2005年SFDA 开始允许企业申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药品网上交易正式走入我们的生活。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具体来讲是指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通过Internet网络应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开放并易于维护的网上交易平台。它不仅包括医药信息的共享和电子结算,合法的医药生产企业(原料、制剂)、流通企业及医院的网上交易,还包括零售药店对消费者的网上销售。概括的讲,药品网上交易就是药品贸易活动全过程的电子化,它贯穿于药品贸易活动的全过程。

根据当前数据,2013 年我国医药B2C规模仅为40亿元左右,尚不足我国医药流通市场的百分之一, 而在市场相对成熟的国外,网络药品营销额占比达到药品整体零售规模的百分之三十。以2013年药品销售总额估算,预计医药电商市场规模将接近3000——4000亿元。由此可见,药品网上交易这一市场尚且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由于医药行业是国家的特殊行业之一,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医药产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计算机、汽车、医药、微电子)之一,是一个技术密集程度高、投入多、收益好、周期长、风险大的国际性产业。因此,对医药行业,尤其是药品的网上交易就应实施更大的监管力度。

首先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运营商必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其次还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列》、《药品流通监管办法》(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等相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

然后在当前的监管模式下,我国仍存在不少药品违法网上交易行为,监管过后再“冒头”现象较多,而且根据2014年5月8号国家食药总局当天发布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可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药品网上交易的监管提出了更多、更严格的要求,本文将会就非处方药和处方药网上交易的监管模式进行讨论研究。

二、研究意义

对药品网上交易监管模式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

首先,通过对之前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发展中已有的相关研究进行系统地回顾和总结,找出学者们之前研究的可借鉴和缺失之处,对该领域内的研究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 ,为今后的继续研究打下基础;

其次,结合实例,与时俱进,分析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发展中存在的传统问题和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新现象,能够对领域内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准确的把握;

最后,通过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中的基本定义、存在的问题、监管方式方法及其机制创新的研究,改变相关系统研究缺失的研究现状,丰富相关研究的体系,以期能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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