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随手拍的行政法规制文献综述

 2022-10-31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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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交通违章随手拍的行政法规制的研究综述

  1. 前言

随着手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目前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和日益增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不满,以及对及时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和安全,畅通交通环境的渴望,“随手拍”已逐渐成为了市民用这一方式来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简单的来说,交通违章随手拍是由市民将车辆违法的照片发到交警部门的邮箱,作为执法参考。对于交通违法的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的的条件下“随手拍”是否成为一种执法参考,是否有法律效率,是否有可行性背后隐藏着许多法律问题也是目前争议最多的问题。接下来要通过从行政法学领域中分析交通违章随手拍的行政法规制的和合法与不合法性。

2.主体

(1)对“随手拍”内容的界定

法学理论有时候会用交通规则当样本讨论法治问题。从很多方面看,交规都是理想 的法治样本—交规在文本上清晰明了,各种标志到处都是,每个司机都得参加交规学习和考试,执法设备很全面,处罚标准也是明确具体的。交规还体现了更深层次的法治精神—法律是必要的,否则社会秩序将一塌糊涂; 假如没有守法的自觉性,法律再清晰,执法手段再先进,违法频发仍是难免的;违法者侵犯的不仅是具体的利益或权利,更是对其他所有守法者的冒犯。

交通违章随手拍是由市民将车辆违法的照片发到交警部门的邮箱,作为 执法参考。对于“随手拍”这一概念而言,现今存在两种不同的争议焦点,一种是支持和实施随手拍形成的法律依据。另一种是限制或反对“随手拍”所造成的问题。基于中国的交通现状分析和讨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日益膨胀,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加,车辆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增长速度,人车矛盾和车辆矛盾日益突出,城市道路交通的压力越来越大。

近日,就有网站调查人们对“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的态度之时,九成人毫不犹豫地表示赞成。从软件到硬件的技术革命,使社会迅速从“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进展到了“人人都有摄像头”的时代。可以说,“随手拍”是网络时代的“人民战争”,从明星大腕到平民百姓,都可能因为有意无意的一次拍摄“上头条”。“随手拍”之下,一些美好得到彰扬,一些违法被惩治,一些人员卷入是非hellip;hellip;但“随手拍”自身也常常是争议的对象。微博上一度喧嚣极甚的“随手拍乞讨儿童”在兴起之后,很快便带着“好心被狗吃”的委屈,在强烈的争议声中迅速淡去。

“随手拍”应该按照交通部门的要求符合法律的标志下进行或者实施。例如:交通违法行为拍照取证要求,群众举报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拍摄具有明显交通标志标线和显著地理特征的2-3幅机动车尾部全景特征图片(每张图片中应当清晰辨别机动车车型、车身颜色、号牌号码、行驶方向等信息;图片之间对应行驶位移大于1米或间隔时间大于10秒;图片必须为原始图片,不能有任何修改痕迹),标注清楚每张图片的拍摄时间(精确到秒)、地点(精确到米,如青兰高速公路1864Km 210m)、方向(如天水往兰州方向),以证明机动车发生过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

(2)交通违章随手拍的存在的问题

“随手拍”的利与弊

当众人出于公共道德的义愤,跨过言语议论的边界,采取行动之时,问题便没那么简单了,“随手拍”便是从言语走向了行动。“随手拍交通违法”并不是新现象,几年前在广州、南昌、西安、杭州等省会城市就曾出现过,拍摄者还得到了官方鼓励,有可能获得经济奖励。但是这些做法遭遇了种种困难,既有违反现行法律的嫌疑,又可能制造社会矛盾,还给人一种“执法权外包”的不良观感。

除了这些技术和表面问题,“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的话题最值得人们讨论却似乎讨论不足的是—“什么样的举报才是法治的?”对于这个问题,判断标准有两个,举报是非法侵犯他人权利还是正当行使个人权利?举报者是充当“权力耳目”还是“权利使者”?举报的法治问题除了举报者这一方,还包括举报受理者的一方。一个举报能否成为法治事件,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举报受理者的反应。不同的举报领域,也可能受到不同对待。根据举报受理者的好恶来处理举报,这种做法无论如何都是不够法治的。

(3)从行政法角度上研究分析

交通行政处罚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交通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制裁交通违法行为,保障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手拍”是否成为交通管理部门的执行处罚的依据也应该对该处罚行为做出相应的分析。从行政法角度上来分析该行为存在的问题。行政法证据的认定包括关联性的认定,合法性的认定和真实性的认定。在“随手拍”存在的问题中最重要的是要确定获取证据的程序和获取证据的方式。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例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搜集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都明确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诉讼也禁止采取比如刑讯逼供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证据。 合法性“随手拍”的前提条件就是按照行政法规制的证据合法性的认定以及行政救济中的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以行政争议为基础以及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实施。

3.结论与展望

我国行政规制的发展是选择强化的路径还是选择放松的路径,争议较大。有的认为应当强化规制,以防范风险。有的认为强化规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反而会沦为腐败的通道,因此应当进一步放松规制。对于交通违章随手拍的行政规制的问题不能简单的恢复强化还是放松而应该对“随手拍”这种在今年来出现的新型问题需要理论研究,需要更好的开展今后的发展,更应该注重“随手拍”影响下形成的法律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对于我国行政规制发展的研究,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结合实际、区分不同领域,运用历史研究、目标与手段的相适应性研究和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推动构建和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规制法律制度和实现机制。

参考文献:

【1】环兰高速交通违法 随手拍举报有奖励 ,2010年兰州晨报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刘佳,2012年人民政协报

【3】龙琦,华南理工大学,2013年

【4】吴学安,人民代表报,2011年

【5】本报记者 杨红 通讯员 郝晋薇,广西法制日,2011年

【6】熊丙奇,社会与公益,2011年

【7】李屏,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

【8】南方日报记者 洪奕宜 赵琦玉 司敏,东方日报,2011年

【9】燕农,中国商报,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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