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现状与未来:法治发展的量化评估文献综述

 2022-10-31 11:10
  1.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历史、现状与未来:法治发展的量化评估文献综述

  1. 法治评估的国际背景

法治量化评估主要以法治指数为其内容,是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意义上建立并运用来对一个国家、地区或者社会的法治状况进行描述和评估的一系列相对比较客观量化的标准。法治指数作为评估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状况或水平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最初的产生源自于美国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兴起的社会指标运动。指数的运用最先起源于经济领域,到二战以后,指数的影响范围扩大到社会领域,其结果便是“社会指标运动”。不同于经济社会领域指数运用的迅速发展,法律领域的指数运用则起步较晚。究其原因,法律深受历史文化、价值观的影响,概念内容抽象,难以通过数字加以明确,测量更是不易。尽管如此,法律领域的指数依旧势不可挡,如火如荼地发展,各种人权指数、透明度指数、清廉指数等层出不穷。

法治评估的兴起和发展基于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法治本身的发展,使得其在综合国力的评估中占有一席之地;其次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们产生了建立一个统一的能够公平、公正衡量其关注问题指标的需求和尝试;最后,法治评估的发展也得益于社会科学领域研究方法的发展和推进,使得法治评估能够量化。法治评估本身就是理论上基于评估现实需要而展开的总结和运用。

在社会治理和国际合作实践中,需要对一国的人口、环境、经济、政府与市场、全球联系等特定社会方面内容目标进行细化评估。有别于理论层面的抽象表述,这种评估需要对目标进行考察监督,需要更明确的衡量指标和方法。借助于统计方法和模型,能够使目标更加具体、量化和客观。通过设置一定的指数标准来衡量评估一国的法治发展水平,成为评价该过的投资环境、制度水平的重要做法,也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认同。对于一个国家而言,通过设立相关的指数,能够更具体地量化法治建设的内容,客观衡量法治建设的情况和不断调整法治建设的目标选择和定位。

法治评估的出现源于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联系进一步加强,对一国的投资环境和交易安全的评价需要得到强化,其中对法治的评估就是举足轻重的一方面。司法公正、腐败、法律制度等法治的重要内容都是投资者衡量一个国家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资风险的大小,跨国经济贸易联系需要加强对交易风险的预测和规避。

钱弘道教授认为,法治评估的开展与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相关技术手段的进步是分不开的。国际上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进步突出表现在学科的交叉研究、实证研究上。学科间相互渗透、互相吸收借鉴融合成为一种趋势。社会科学的早期研究阶段以定性研究为主,即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分析,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由表及里,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科学化和准确化的定量分析在社会科学领域得到广泛运用。定量分析能够有效揭示社会科学领域许多深层次的逻辑关系,比其他方法更加客观、准确和严密,更有助于界定问题,确定目标,设计、比较和选择方案。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直接作用于定量方法的普及,使得大数据背景下的分析成为可能。

二、法治评估的理论

(一)法治的基本内涵

法治评估最基本的就是对法治内涵的确定,这是开展法治评估的最根本的理论。法治是一个包含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概念,普遍性是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法治评估的基础,如果不同国家的法治没有共同性,那么法治就失去了可比较的基础。法治的普遍性必须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治中寻找最大公约数。法治的特殊性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背景、制度背景和发展背景下自成一体的法治内涵。就法治的普遍性而言,各国都有良法之治、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具有普遍性的内涵,但是就特殊性而言,这些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都受到一定社会条件的制约,以不同形式呈现出来。

长期以来,国内外的学者和实践中对法治的理解一直存在分歧,法治的定义没有现成的答案。法治的理论卷帙浩繁,我们无法简单的对其下一个定义了事,只有对法治概念的一切理论进行全面的审视,才能为法治评估指标的确立建立一个扎实的认识基础。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法治秩序的主要指标是科层制行政活动的持续性、客观性、权责分明、等级化监控、严格区别公与私的关系、禁止官职的买卖和继承、公务员人格独立和专业化等等。美国自然法学家富勒提出了法律八个方面的“内在道德”:包括“法律的一般性”、“法律应该被颁布”、“原则上的不溯及既往”、“清晰”、“不自相矛盾”、“不要求不可能之事”、“连续性与稳定性”、“官方行动与公布规则的一致性”,这实际上就是对法治形式正义指标的一个细化。哈耶克从有关法治的制度建构和理念角度探究法治渊源时,对有关个人自由、有限政府观念的确立、法律之上的意义和价值、经济自由对法律发展和个人自由的保障、分权等进行了细致探讨,也是具有指标意义的探讨。国内学者张文显认为,根据不同时期法治的原理和各国法治实践,可以把不同法治国家的共性化的标志分为形式标志和实质标志:形式标志指法治国家的外在表现方式及实现法治国家的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等。实质标志是指依据法治的精神而形成的理性化制度的确立和运作,涉及法律与政治、公共权力与国家责任、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关系。学者朱景文认为法治包含规则之治、平等实施和良法之治几种不同的含义,但每一种含义都受制于一定的社会条件,需要类型化处理。规则之治有赖于社会的稳定程度,对迅速变化的社会没有实质意义。平等实施需要丰富的法律资源,在缺乏人力、物力、财力的情况下难以实施。良法之治取决于对良法达成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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