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赔偿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立足于分析最高院司法判决来解决相关问题: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是否存在着可得利益赔偿,实践以及理论中是如何看待的,可得利益如何计算。
关键词:房屋买卖;可得利益;案例研究
一、文献综述
(一)文献综述原因
文献综述旨在了解本领域的研究现状,从而提炼出争议的焦点,明确自己的研究方向。但除这些常规的理由外,梳理出最高院的裁判要点,概括出此前学者所关注的问题也是本次文献综述的重要任务。文章应为时而作。只有了解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找出答案的论文,才是知行合一的合格论文。因为文章主要采用案例实证的方法,所以需要事先列明统计的项目,而这一步必须依赖文献综述,即需要掌握有可能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将他们转化为统计的事项。如此,方可在收入、分析案例时做到有所取舍,轻重分明。
- 文献综述来源
主要来自裁判文书网、无讼等网站上查询来的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判例,时间跨度大约为2010年至今。以及知网及北大法宝上的相关学者论文及文献。
- 文献综述内容概况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是否存在可得利益赔偿。在《合同法》制定前,关于违约是否应当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争论十分“激烈”。支持者以国际条约、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肯定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为由,赞成违约需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反对者则以可得利益不确定性大、难以预见、计算复杂、举证困难等为由,力阻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入法。但随后的《合同法》113条出世,就代表了可得利益正式进入法律规定。
在看过相关的判例之后,就会发现一些判例支持可得利益赔偿,而一些案例并不会支持可得利益赔偿。对于判令给予相应可得利益賠偿的房屋买卖合同案倒,最常见的一类是法院通过合同文义,合同已履行具体情况及商事主体的营业经验,证明可得利益的“可预见性”,从而文持赔偿。关于可预见性,《合同法》第113条,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第10条,均明确地指出了可预见性是判断赔偿可得利益之标准。可预见标准往往具有一定的共性,确定可得利益能否被预见并不取决于个案的特殊情形或小部分人的观点,而是根据正常人的的预见能力预见水平,这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另一类支持赔偿可得利益的案件,认为虽然委托合同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解除合同,但同时由于其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赔偿应纳入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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