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事后抢劫罪文献综述

 2022-09-04 09:09

浅论事后抢劫罪

摘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事后抢劫问题已进行深入探讨,伴随实践中不断涌现的鲜活案例,对事后抢劫转化的前提条件又提出了新的疑问。对于事后抢劫的问题,许多细节部分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了理论界的许多争议,而司法解释又存在不少缺陷和不合理的地方,使得司法实务中出现许多难题。由概念可以看出首先,关于事后抢劫罪的前提犯罪的争议是事后抢劫罪论处必须满足行为人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其次对事后抢劫前提犯罪行为主体年龄要求方面又有是否应年满16周岁的论争。在事后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方面,主要问题则在于对第269条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解释,涉及对“当场”的判断和对“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界定。

关键词:前提犯罪;主观要件;主体;客观要件;既遂与未遂

一、文献综述

国内相关立法:事后抢劫,最早可见于《唐律》:“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在概念上,施加威若力的行为与取财的行为不必要求同时发生,行为人先加胁迫然后取财,或是先窃别人财产,事觉之后又加以威胁,两者都作强盗处理。但是“窃盗发觉,弃财逃走,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自从“斗殴”及“拒捍追捕”之法。此后历代法律基本承袭了唐律的规定,其共同之处在于先行的侵犯财产行为仅限于盗窃一种,而且要求窃财物未予丢弃而实施暴力或相威胁的,才能以强盗罪论处。《大清新刑律》规定:“窃盗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湮灭罪证,而当场实施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与前朝历代刑法相比,该条未要求窃财后未予丢弃而且指出了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的三种目的,是立法的进步。

国外相关立法:“雅典时期亚里斯多德所著的《雅典政体》指出:早期的盗窃被视作私犯,而且盗窃与强盗不分。到了罗马帝国时期,强盗便从盗窃中分离出来,成为加重惩罚的犯罪。1497年的律书中对强盗和窃盗作了不同区分,年的会典中明确区分了强盗、窃盗和抢夺。”《德国刑法》第252条规定:“盗窃时当场被人发现,为占有所窃之物,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以危害身体,生命相胁迫的,以抢劫罪论处。”称之为窃后抢劫,其前提行为只包括盗窃。《日本刑法》第238条规定:“窃盗犯窃得财物后,因拒绝其财物被取还,或脱免逮捕或泥灭罪迹而施暴行或胁迫者,以强盗论”。

事后抢劫罪(转化抢劫、准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事后抢劫问题已进行深入探讨,伴随实践中不断涌现的鲜活案例,对事后抢劫转化的前提条件又提出了新的疑问。对于事后抢劫的问题,许多细节部分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了理论界的许多争议,而司法解释又存在不少缺陷和不合理的地方,使得司法实务中出现许多难题。由概念可以看出首先,关于事后抢劫罪的前提犯罪的争议是事后抢劫罪论处必须满足行为人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其次对事后抢劫前提犯罪行为主体年龄要求方面又有是否应年满16周岁的论争。在事后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方面,主要问题则在于对第269条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解释,涉及对“当场”的判断和对“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界定。

司法解释中《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通过查阅2014年第四期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郑州大学法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韩元梅对事后抢劫理论研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的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葛依然的浅析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何丽梅的浅论事后抢劫罪、刘明智的事后抢劫罪研究、杨青的事后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康梅的转化型犯罪探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天昊的事后抢劫罪前提行为浅析、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宁海学院陈宁平的事后抢劫罪的构成及其形态探讨、郑州大学法学院郭健的事后抢劫罪述评等文献理清学者的观点、所研究的争议点。

本文主要通过查阅文献的理解与研究浅析事后抢劫罪中“当场”的认定,对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理解,是否以盗窃等行为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为前提,本罪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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