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调查研究文献综述

 2022-10-19 04:10
  1.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根据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情势,健康险俨然成为保监会鼓励发展的险种之一。保监会在2017年5月23日下发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保监会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健康保险产品。另外,2016年专业健康险公司牌照申请开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财税〔2017〕39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中国商业健康保险总体上发展速度很快,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大,但保费收入规模小,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程度低。从某种意义上讲,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可以看成是评估健康保险需求的量化指标[1]。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医疗保障制度供求失衡为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创新提供了动力机制。从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创新所要求的制度环境看, 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诸多不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创新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2]

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无论是外国保险企业还是中国保险企业都必然要受制于相同的经济环境、法律制度和资本运行规则,在同一个市场中的保险公司所推出的保险产品,服务理念虽然有所差异,但大体相同[4]。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在前年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力争投保人数大幅增加,人均商业健康保险保费达到200元左右。2019年3月,湖北省保监局积极贯彻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了法律顾问授课机制,旨在对保险经营及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

通过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网站的公开数据可知,2019年1月湖北商业健康险的经营数据为331184.27万元,相比2018年1月的201771.4万元,增长了近65%。由此可见,近几年,湖北省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迅速发展,但是,与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相比,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之一的湖北省,其商业健康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2]。广大民众的健康保险意识还不够强,社会各界对健康保险重要功能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深入[5],关于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这也说明湖北省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中国区域间经济的不平衡导致地区间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城乡之间,也反映在各省份或城市之间。从理论上讲,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即社会医疗保险普及程度越高,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就会受到限制。但从上海、北京与湖北三地区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发展情况来看,上海、北京两地社会医疗保险普及率与保障程度都明显高于湖北,而且其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也好于湖北,社会医疗保险对商业健康保险没有明显的替代效应。与社会医疗保险相同,商业健康保险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经济的发展,所以,对商业健康保险而言,经济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些调查结果显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严重地区不均现象,由于经济发展减缓,湖北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水平也较低,且各省之间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差距从2005年相差269元扩大到2015年相差了1072元[5]。另外,影响湖北省商业健康险的因素非常之多,包括居民收入、养老比例、居民意识等等。从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指标都可以看出,我国商业健康险的有效需求在绝对意义上、相对意义上、人均意义上都处于低位,潜在需求旺盛但有效需求相对不足[11]

当居民可支配收入超过一定水平时,对健康保险的现实需求将受到抑制,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健康保险已经不是人们唯一或必须的选择。这也是为什么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增长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没有保持同步增长的原因,这也表明健康保险保障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商业保险公司应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将开发可替代性小甚至不具备替代性的健康保险产品作为今后产品研发工作的重点。除此之外,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受居民收入水平、风险暴露等因素影响,同时也受健康保险供给影响。只有好的健康保险产品才能促使人们从希望购买的意愿转变为愿意购买的行为。随着人们对健康保险产品认同度的提高,保险公司能否提供适合人们需要的产品,对激发健康保险有效需求至关重要[9]。保险公司可通过对影响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开发适销对路、供需匹配的产品,将有助于改变目前健康保险市场上这种“需求刚性与供给缺位”的尴尬现状,促进其发展。

针对商业健康保险逐渐暴露的缺陷,西方国家有许多的参考实例。各国普遍引入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国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其结合本国具体国情和模式特点进行的医疗改革,在更加公平、更有效率、质量更高的既定目标下,更好地保障人们多样化的医疗保险需求。例如,作为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典型之一的美国,其特色在于通过市场化运作医疗保险,政府基本不干预或很少加以干预。美国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和政府医疗保障项目,以商业健康保险为主,市场运作首选,政府保障辅之[14],主要通过强化立法、委托管理和保险机构商业化运作等模式优化健康险的市场环境[15];英国是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国家,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不仅保障项目全面,而且收费低廉或完全免费。其医疗保障体系以国民健康服务体系为主,商业健康保险是国民健康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主要针对高收入、高要求人群。为了弥补英国整体医疗资源的不足,英国政府积极采用政府外包服务采购、引进国外先进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方式;德国医疗保险系统由法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构成,法定医疗保险是国家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作为法定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目前覆盖人群超过830万,占总人口的10%以上。

借鉴美、英、德三国实践经验,可以看出,无论是实行哪种医疗保障模式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市场在资源源配置中的作用,但完全交由市场来运作是不可取的,容易造成“市场失灵”,还需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加强宏观调控。通行做法是政府负责构建制度基本框架,而框架内相关内容交由市场来填充。从这一点来看,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模式中遇到的问题可同样借鉴此思路。在我国,保险市场发育不够成熟,政府始终是发挥主导性的角色,负责制度的制定和监管,而在经办服务内容和方式方面,可充分发挥市场优势,多做探索和尝试,较大程度地提高效率。再者,我们需要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准入法规。包括经营健康保险的时间,人、财、物的配置,财务情况、信誉保证等方面。其次,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 规范招投标程序。最后,规范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责、合作期限、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此外,在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时,可选择两家及以上保险机构,从而形成竞争关系。还可学习借鉴英国,引入国外经验丰富的保险机构,进而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医疗保障项目,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此外,对于商业健康保险机构而言,可借助承办政府医疗保障项目这一发展契机,创立品牌,树立公司形象。商业保险机构还可依托政府医疗保障系统,交换信息,共享数据,解决心中一直“没数”的难题,进而开发更多适销对路的健康保险产品。此外,随着健康保险市场的成长成熟,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应转变健康保险服务模式,向美国学习,为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强调健康管理和疾病管理,由以前单纯注重疾病后的管理,向疾病前、疾病中、疾病后的综合性健康保障方向转变。

商业健康保险市场需要有效的规范来提高市场的效率和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法律或规范必须反映商业健康保险的职能和责任。即使是德国商业保险,其与社会保险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已经被清晰地界定,市场的参与者在设计产品的时候也要考虑不会出现重复保险或者增加补充保险时不会带来大的风险[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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