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城市居民自我药疗现状的调查与分析文献综述

 2023-02-26 11:02

1.自我药疗的定义

WHO提出负责任的自我药疗的要求有:①所使用的药品的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都已得到证明、慢性病和复发的疾病(在初发的诊断后)。在上诉所有的情况中,药品都必须是严格按照要求设计的,并要求有合适的剂量和剂型[1]

国际自我药疗行业协会对自我药疗的定义,自我药疗是在没有医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知道的情况下使用非处方药,用以缓解轻度的、短期的症状及不适,或者用以治疗轻微的疾病[2]

胡银环根据国际自我药疗行业协会、世界卫生组织等对自我药疗内涵的界定提出对其概念的外延认识,(1)疾病和症状的范围是指个人主观已经意识到、识别到的,主要是轻微的常见疾病,也包括大病。已经有疾病和症状但是个人没有认识到或潜在的、需经过医疗检查才能知晓的疾病不在范围内。(2)所使用的药品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包括保健品。(3)选择的范围包括使用家庭储备药品和到药店购买药品。(4)口头咨询过医生或医务工作者,但是没有正式处方的情况下进行药物治疗也属于自我药疗的范围[3]

2.自我药疗行为的影响因素

肖伟丽通过研究患者未复诊率,门诊及住院费用和自购药花费表明居民到医院就诊的成本逐渐加大,居民自行购药的费用远低于就诊费用,因此居民选择自我药疗成为必然趋势 [4]

董春玲通过对自我药疗行为的环节、自我药疗的影响因素、自我药疗风险三大主题的研究,认为自我药疗风险的主要因素有医疗保险类型、生活起居规律性、文化程度、就业等 [5]

3.自我药疗的意义及风险

温忠明、张新平等通过研究社区居民对药品和利用情况,认为负责任的自我药疗会产生巨大了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能减少公众对国家医药资源的依赖,形成对资金的最佳利用;节约医疗资源,得以救治更严重的疾病;有利于改进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险体制,有利于病人以消费者身份从产品和OTC药品的市场竞争中受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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