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三甲医院2015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分析报告文献综述

 2023-02-23 10:02

一,研究背景: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该定义摘自《药事管理学》第五版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实施的开始。凡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应根据《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的情况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在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进行的药品经营活动中,应注意收集从本单位售出的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的反馈情况,尤其是大众自行购用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一经发现,应按规定报告。

在大多数国家,向政府或其他一些机构报告不良反应是最近才出现的,而在美国和英国,强制性报告制度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加强对药品的风险管理,加强企业对自身产品质量和社会责任的主题地位认识,是为保证上市药品的使用安全所必须进行的工作。但是总体来说,我国的药品风险管理体系尚未完整建立,因此,借鉴欧、美、日等先进国家和地区的药品风险管理经验十分必要。这些国家和地区广泛遵循的ICH药物警戒指南和欧盟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药品风险管理体系。近年来许多国家在药品不良反应的问题上展开了讨论。有些国家的主要精力还是放在研究药物的功效上。事实上,我们不能隔离的评判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是应当更多的致力于动员诸如医生、医药公司、政府当局等所有相关方面都参与药品实施ADR报告和监测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既是为了进一步了解ADR的情况,及时发现新的、严重的ADR,以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有关药品加强管理,避免同类型药品引起相同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保护更多人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目前我国已建立1个国家监测中心、33个省级监测中心。1986年,卫生部决定组织北京、上海的10家医院开展ADR监测试点工作。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5日开始实施),2004年3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方法》(2004年3月4日起施行)

我国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进行试点;此后,卫生部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I监测中心,并开展了相应的工作。1998年3月,我国正式加入了WHO国际药品监测合作中心,并成为第68个成员国。1998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成立以后,组建了专业技术机构国家药品再评价中心(CDR),使得我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1999年,颁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标志我国正式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实施ADR报告和监测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既是为了进一步了解ADR的情况,及时发现新的、严重的ADR,以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有关药品加强管理,避免同类型药品引起相同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保护更多人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医院做ADR监测的重要性,我们知道,药品上市前所做的各项动物试验和临床试验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实验动物在遗传代谢、系统结构、行为表现、精神活动等方面都与人类有很大的差别;临床试验中病例数太少,试验周期短,一些发生率少、潜伏期较长或者影响到下一代的ADR 难以在上市前研究或上市后短期内发现,临床试验药品单一、病例选择严格,通常不包括老人、儿童、孕妇以及病情危重或有合并症者,而药品上市后的临床应用中,并不排除这部分人群,在复杂的用药情况下,这些人更容易受到ADR危害.所以,为全面反映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公共用药安全,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从1999年开始编纂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报告中医疗机构上报的ADR例数占绝大比例.因此,作为使用药品最集中的医疗单位应该是考察与监测ADR的最主要地点,开展ADR监测工作不仅是每一个医务人员责无旁贷的义务,同时医院开展ADR监测也有实际意义。

二,研究内容(具体研究/设计内容,重点解决的问题,预期结果):

1.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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