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家庭征收制改革研究文献综述

 2022-07-26 03:07

文献综述

税收基于国家政府的法律规定与政治权利, 以实现政府财政收入的职能为目的, 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方式。对于一个国家来说, 征税是调控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工具, 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可以调节资源配置, 极大地提高效率, 更可以使生产结构达到优化状态, 而政府征税的最初和最终目的是调节收入, 达到各地区收入均衡。闫坤,程瑜(2016)认为,在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环境下,人们占有财产情况的不同以及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方面的差别,必然带来收入的高低悬殊。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相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和社会的突出矛盾之一,个税税制的某些设置也为人诟病。尤其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我国的个税改革已经不是某一个具体要素的改革,而是进入到了一个整体性改革的新阶段,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规划,充分考虑各项手段、措施的可操作性,对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征管流程等重新通盘设计。

廖筠,武秀芳,董若斌(2017)认为:我国直到1994年才初步建立了符合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延续至今, 目前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为分类征收制。与国外相比除征收模式有些许差别外, 在对税收的优惠力度和费用扣除标准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相较而言, 国外更加重视家庭因素。而我国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未考虑家庭因素, 没有对生计费用进行扣除。根据2003—2015年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可知, 我国的贫富差距仍然很大, 为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 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尤其是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便显得尤为重要。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的综合所得税制有利于实现公平, 同时费用扣除标准也应综合考虑家庭因素。本文即从关于个人所得税家庭征收制改革的必要性、优缺点以及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个人所得税家庭征收制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无论是城乡之间,还是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居民个人之间,收入水平差距较大,有的甚至已呈两极分化态势。张德勇(2016)认为个人所得改革进展缓慢,缺点逐渐暴露:一是不利于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二是滞后于国际上通行的综合所得税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或二元所得税制等模式。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呼应社会各界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期待,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相应进行了一些调整,其中最显著的调整是不断上调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从1994年时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上调至1600元(2006年),再上调至2000元(2008年),又上调至3500元(2011年至今)。在我国,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这种费用扣除标准调高的做法,的确起到了降低工薪阶层纳税负担的作用,因此赢得不少赞许之声。 然而,这种调整只不过是在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内的局部调整,并没有改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格局;而且,费用扣除标准也难以继续不断地向上调高,否则,既减少了纳税人数量,也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刘汉屏(2005)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如下问题: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不合理、税收模式设计存在弊端,征收范围狭隘、费用扣除缺乏弹性,内外不统一、税率结构复杂,税负不公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家庭征收制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

二、个人所得税家庭征收制的改革优点

陈茂国,袁希(2013)认为:(1)家庭制符合税负公平理念。家庭制与个人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是立足于家庭而非单个的人,能够克服个人制存在的税负不公平现象。(2)家庭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近年来,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学者们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主流观点是改革现有的税制模式,实现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由于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并不能因为税制模式的转变而消除,因而在我国进行综合税制改革势必要实行家庭制。(3)家庭制更符合我国的家庭观念。我国传统文化对家庭理想描绘是父慈子孝,夫妻相敬,讲究家庭内部和睦。(4)家庭制体现了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协调。

赵惠敏(2004)认为:家庭制更符合现代社会个人所得来源广泛的特点、能够更加有效地缩小家庭收入差距、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作用、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

三、个人所得税家庭征收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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