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无效婚姻的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4 09:09

论无效婚姻制度文献综述

  1. 引言

随着时代的变革,物质的丰富,人民思想的不断变化,婚姻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难,引起了人们高度重视。虽然我国在 1950 年和 1980 年分别颁布了《婚姻法》,但这两部《婚姻法》都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首次确定无效婚姻制度是在 2001 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上。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进步,不仅填补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空白,完善了婚姻法律制度,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了婚姻的成立,减少了司法实践中的婚姻纠纷。

  1. 文献综述
  2. 国外研究现状

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有重大影响,所以相关的研究比较多,综合起来主要是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理解和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构成要件的对比,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方面阐述很少,而国外在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则相对成熟一些。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

英国在1971年颁布了《婚姻无效法》,紧接着在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两部法律对英国的无效婚姻制度都起到重要作用。前者对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后者则是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的依据和准则。英国采双轨制立法,即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二者有着较大区别:第一,从申请人角度看,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只能是本人,而无效婚姻的申请人可以是所有利害关系人。第二,从溯及力的角度看,无效婚姻具有溯及力,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在法院没有宣布撤销之前是有效的。第三,从判决时间角度看,做出婚姻无效的判决不受时间限制,无论在当事人生前还是死后,但是可撤销婚姻只能在当事人生前做出判决,死后判决婚姻可撤销没有价值。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中央有统一立法权,各州对于本州事务也有立法权。最初婚姻法律制度各州有自己的立法权,但是随着1892年“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的成立,颁布了《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1971年又进行了修改。截止到上世纪末,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州采用《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

关于美国无效婚姻的立法模式众说纷纭。有人认为美国是单轨制国家,理由是《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中只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并没有规定可撤销婚姻制度。反对一方认为美国虽然只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从实质和整体上看美国是双轨制国家,理由包括:第一,《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中有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无效婚姻不涉及抗辩事由,可撤销婚姻才有抗辩事由。因此,美国是双轨制国家。第二,在法律后果方面,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也有明显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判决生效之时无效。法条中明确规定在某几种情况下法院应在判决中宣告无效,这里宣告无效应当是可撤销婚姻中的宣告无效,无效婚姻本身自始无效,并不涉及此点。因此,美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存,应当为双轨制国家。值得一提的是,除却《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之外,各州也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进行划分。因此,美国应当是双轨制国家。

  1. 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古代,无效婚姻就已经被提及,并应用到生活当中。古代的礼和法对于违法的婚姻结合有明确规定。从礼制的角度看,如果男女双方想组建家庭就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六个步骤:男方托媒人提亲、问女方生辰及姓名、将二人八字等占卜、准备聘礼送到女方家、选定吉日定为婚期、迎娶女方过门。程序齐全才算是真正的婚姻,缺少任何一个步骤都是世俗不容的。从法制的角度看,对于违反婚姻效力的结合,不仅不予承认,还要对双方当事人给予处罚。《唐律·户婚》中的为婚女妄冒、有妻更娶、居父母丧嫁娶、同性为婚、夫丧守志等条的规定都是明显例证。

我国1950年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没有作出任何规定,1986年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办法》才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问题。1994年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无效婚姻作出了规定。

我国首次提到无效婚姻的法律文件是19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1980年3月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掌握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犯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989年最高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将一些不法的婚姻或本属无效婚姻的情形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涉及无效婚姻的诉讼按离婚案件来处理,而不直接宣布该婚姻的无效。1994年2月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这些都是行政法规而不是以法的形式规定的无效婚姻,体现了立法界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和探索,是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初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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