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3-08-08 05:08
  1.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由于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罪,而实践中又屡屡发生严重的医疗事故。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采纳了各方面意见,在刑法中确定了医疗事故罪,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该罪的规定对极其严重的医疗事故及其责任人定罪处刑有很大的震慑作用,然而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对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做出进一步的区分,这容易导致司法裁判中的偏差以及一般的民事医疗损害责任与刑事医疗事故相混淆。当下,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医疗过失判断标准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习借鉴域外医疗过失认定标准理论。臧冬斌认为日本的理论更适合我国的实际。在行为人的诊疗未取得效果反而致病患损害时,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必须考虑现有医学知识与技术能否治愈患者之疾病,只有在现有医学水平能够治愈其疾病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认定行为人成立过失。因而,在认定行为人的过失成立时应以医疗水准作为抽象的判断标准,应以同等地位、专业和客观环境中的普通医师的标准来判断过失的有无。张雪、尹梅认为,英美法系具有较为丰富的判例,大陆法系具有较为成熟的理论,两大法系均在不断的发展中建立了各自独特的医疗过失认定体系。英美法系将“合理医生”标准作为医疗技术过失的认定标准,“合理患者”标准作为违反告知义务的标准。而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医疗水准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内涵逐渐丰富,已成为今日具有相对性、弹性并富有规范意义的理论,可以对我国确定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起到借鉴作用。 任修枝则认为我国可借鉴英国的判断标准,一方面可以在注意义务标准中除了地域性要素、紧急性要素、医疗意外要素之外设置医疗自由裁量要素来限制追究医疗过失的责任范围。另一方面不仅仅以静态的医疗常规为依据判断医疗人员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而是以在医疗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实践中的医疗

水平来判断过失的有无。 关淑芳在综合我国的实际和各国的理论基础上总结了医疗过失的综合性判断标准。该标准以医疗水准为依据,并结合容许的危险理论,使用最佳判断原则,在尊重少数派意见的基础上排除医学判断错误因素来考量医生是否具有过失。

第二,创新理论,重新分配医患之间的责任来判断医疗过失的有无。舒洪水认为现在医疗建立在分工的基础上,信赖原则的应用有助于医生和其他医护人员之间的共同协作,限制过失的范围。李川认为传统过失犯理论无论是对旧过失论的结果预见义务违反还是对新过失论的结果回避义务违反,均因其注意义务标准之模糊和因果关系循环论证等问题,无法准确认定错综复杂的医疗过失犯罪问题。应当采用以“风险”元素重构的客观归责理论来判断医疗过失。采用以“风险”元素重构的客观归责理论来判断过失行为,可以将传统过失论中复杂且模糊的多重交错判断( 如因果关系相当性与注意义务) 明晰化为风险的制造、实现与负责范围的三层次递进式判断指标。医生只要达到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并实现不法风险且在行为人负责范围之内这三重客观标准的检验,就可以表明存在刑法所要求的过失。

赵新河认为依照法所容许的危险理论,从行医者的治疗措施能否切合常规,治疗行为是否必要并征得患者同意和治疗措施是否风险较小这三个方面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其业务的注意义务。如果满足这三个方面的条件,则可否定存在医疗过失。⑤卢臻等认为遵照汉德公式,医院在医疗总成本最小的防预水准内负担责任,无需考虑地域差别,只需考虑紧急性要素。⑥郭升选认为用广义的医疗过失观即:用民法一般侵权行为法过错理论推衍和界定医疗过失有利于真实地反映医患关系的客观实际和公正地处理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分配的问题。

第三,将医疗注意义务的理论与医学临床经验有机结合,以此对医疗过失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饶璟通过深入分析医疗纠纷相关案例,并在不同医疗环境下,细致考量医疗习惯、医学新知等问题与医疗注意能力的关系,将注意义务的规定作为规制医事犯罪的刑事策略进行优化,以此来说明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是符合医疗水准的诊疗义务。吕群蓉在界定医疗刑事过失的时候认为医疗从业人员主观上要认识其行为严重违背了注意义务,客观上造成了患者重大生命健康损害的结果,主客观的统一才构成医疗刑事上的过失。马宁认为根据可预见性规则,可以适时排除无法预见的情形,正确构建医务人员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医疗人员的医疗过失责任。王丽莎在对医疗技术过失的研究中结合医疗行为的实践,从诊断、治疗、转诊、手术、麻醉、注射、输血、用药、护理九个方面对将注意义务予以分类,从而更加准确的界定医疗技术过失;将医疗伦理过失分为违反告知义务的过失、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过失和违反医疗管理规范的过失,并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为该类过失的认定提供可直接援用的法律标准。李淼等强调医疗事故罪必须造成对行业管理秩序的重大影响才成立刑责。

第四,对我国的医疗事故罪进行实证研究和分析,试图解决我国刑事医疗过失在立法技术和司法适用上面临的困境。谈在祥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罪判例不多且量刑极其轻微,导致本该科以刑事处罚的医疗事故却用民事手段解决,且在定罪过程中,法官裁量为专业所限,过失认定主导权错位,受处罚的主体也多为基层医务人员。面对以上困境,应当增加医疗机构作为法人犯罪主体的规定,设定业务过失犯罪,将医疗过失犯罪归入业务过失犯罪范畴。顾城通过分析裁判文书网上不同地区的 194 个判例,得出了在我国医疗过失在认定标准上,存在认定依据抽象标准适用困难、具体标准分散等问题,在认定主体上,存在法官过度依赖司法鉴定等困境,在认定规则上,存在医疗过失鉴定规则混乱等局面,并提出了构建医疗过失认定模式的主张,即将医疗注意义务类型化,根据不同的义务类型采用不同的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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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卢臻,杨静毅.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医疗过失判断标准[J].湖北社会科学,2013(10):16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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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5 期,第 55 页。

  1. 王丽莎:《医疗过失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2. 李淼、王蓉、宁超、苏天照:《完善我国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探讨——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判例和李建雪案分析》,《医学与哲学》2016 第 12 期,第 15 页。
  3. 卢臻,杨静毅.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医疗过失判断标准[J].湖北社会科学,2013(10):167-170.
  4. 谈在祥.我国刑事医疗过失犯罪判决的实证研究[J].证据科学,2014,22(03):346-359.
  5. 顾诚:《医疗过失及其刑法规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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