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大陆工程分包合同及其管理的比较分析 ——以港珠澳大桥香港连线工程为例文献综述

 2022-10-31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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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1.合同管理

按工作内容,合同管理工作可以分为:(1)合同策划管理。一般包括的工作有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选择相适应的合同类型,并对合同管理进行整体策划,建立项目分解结构和编码体系。(2)合同的风险管理。包括的工作内容有:合同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与处置,工程担保(工程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及管理。(3)合同的审查、谈判和签订。(4)合同的履约管理。包括的工作内容有:对工程项目合同进行总体分析和结构分解,对合同存在的缺陷进行风险分析及补充和解释,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并对偏差进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合同控制,工程变更管理,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实施。(5)索赔及合同争议的处理。

  1. 香港建筑市场及准入

同其它执行国际工程招投标法则的地区一样,参与香港建筑市场主要有三个主体:即业主、顾问公司

(包括政府工务部门、业主所聘用的设计师事务所和各类专业咨询公司等)和承建商。

  1. 业主,即出资方大型工程的出资方一般为政府和私营机构。公用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机场及填海工程等多由政府占主要股份的私营机构(如九广铁路公司地铁公司)担当业主,私营机构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一般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而是委托专业的顾问公司进行设计,在完成设计后,代表业主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代表业主管理项目的顾问公司,在业主、顾问公司及承包商三者之中,顾问公司的角色最为重要。按照国际惯例,顾问公司并不是合同上缔约的任何一方(缔约双方是业主和承包商),但他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合同内也明确其权力及责任。简单地说,他是:[1]设计人:负责整个项目的设计,包括编绘图纸、工程量计算、工程预算,工期以及各分工程及材料的技术规格及品质要求。[2]招标代理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安排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评标及推荐投标者,负责招标整个过程的一切事宜,在收回标书后负责全面分析各标书内容,提出专家意见供业主决标。[3]施工监理人:在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负责全面监管承包商,处理日常工作,包括提供施工图纸、工作指示、批核承包商各种进度计划、监管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环保、审核工程进度款,受到承包商的索赔等和工程结算。

(2)承包商,对应于香港较发达的社会分工系统,香港的工程采用的是层层分包制度。香港的总承包商,一般不会直接聘用劳工(除了一些特殊项目工程,例如专业基础工程),他们在接到工程项目后,会将工程按其本身的需要按不同方式(按工程类别、区段、包工不包料、全包等)交由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大部分都是“Back to Back”的方式,即总承包商需向业主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有关分包商也须承担同样的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由于没有直接雇用劳工,可以集中精力和人才,重点加强工程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而分包商多是长期从事专门工程业务的公司,可有较稳定的工程来源,因此可以聘用一班固定从事专门技术的劳工来进行他们分包的工程项目。此外,安全环保也是总承包商重要的工作内容,这和近年来政府来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检控不无关系。

工务局第一工程类别的公共工程承包商又分为三大组别:

甲组(GROUP,俗称A牌),可以竞投合同价值不超过港币2000万元的工程;

乙组(GROUPB,俗称B牌),可以竞投合同价值不超过港币5000万元的工程;

丙组(GROUCP,俗称C牌),可以竞投合同价值在港币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开始成功申请C牌后,一般均有三年左右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可以竟投金额和工程数量不受限制的

任何工程。

香港政府各类工程实行政府认可承包两名册制度,确保承包工程的承包商在财务、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安全环保监管等方面均能达到相应等级的水准。未能进人名册的企业,不能够直接参与各项工程的投标与施工。认可的承包商分为两类,一类是工务局注册的公共工程(包括楼宇建筑、海港工程、道路及渠务、场地平整、水务五个工程类别)的承包商,及其它51个专业承包商;另一类是屋宇署注册的一般建筑承包商和专业承包商。每一个承包商可以拥有多个工程类别的注册。屋宇署的注册资格只适用于私人工程,没有屋宇署的注册资格就不能参与私人工程。

指定分包商由业主指定,在指定分包合同条 件谈判、工程款评估、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约定等 方面与一般分包都存在区别。香港的总包加指定 分包合同体系对于在指定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总 承包商与指定分包的责任和义务都作了非常详细 的约定,对指导指定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1. 香港工程总承包实施

施工总承包加指定分包模式是港澳地区私人业主项 目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 , 香港合同模式 的指定分包商即指 “由建筑师指定 , 总承包商同意的实 施完成本项目某部分工程的个人或公司 ”。 指定分包商 由业主指定,在合同条件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存在区别 , 香港的总包加指定分包合同体系对于在指定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的责任和义务都作了非常 详细的约定 , 对指导指定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香港政府“D-B”工程总承包的运作模式传统的设计—招投标—施工( design-bid-build)分体模式,只有完成设计后业主才会对总承建商进行招标。在“D-B”模式下业主对总承建商进行招标时还未进行工程设计,工程设计与施工将在定标后由总承建商统一负责,并以边设计边施工的方式开展建设工作。

  1. 香港工程承包合同框架

总承包合同采用《适用于香港私人项目的建筑合同协议和合同条件( 标准格式建筑合同) ,1976年第二版( 1979年5月修订版) 》 即《Agreement and Schedule of Conditions of Building Contract ( Standard Form of Building Contract) for Use in Hong Kong,Private Edition ( With Quantities) ,Second Edition 1976 ( MAY 1979 Revision) 》以下简称;指定分包合同采用《适用于根据香港标准格式建筑合同的指定分包合同( 1968年版) 》即《For Use Where the Sub-contractor is under the Standard Form of Building Contract For Hong Kong( 1968Edition) 》,以下简称“指定分包合同”。香港1979版总包合同与1968年版指定分包合同中有关指定分包的条款的编写原则意图一致。

4.1.分包合同组成

香港的建筑市场比较规范,一般香港大型工料测量顾问公司都有较为全面的指定分包合同样本体系,其制作的合同文本比较完善,指定分包合同文件一般构成如下:

( 1) 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 of Sub-contract) 。

( 2) 分包合同特殊条件( Special Conditions of Sub-contract) 。

( 3) 有关分包合同的往来函件( Contract Correspondences) ,包括中标意向函、接受函( Letter of Acceptance) 、投标期间的往来函件等,其中由总包发 给指定分包“接受函”是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合同 签约前阶段可以自行拟定的合同组成文件。

( 4) 投标条件( 投标须知) ( Conditions of Tender) ,其中包括附件——分包招标图纸清单 ( Appendixlist of Drawings Issued to Tenderer) 。

( 5) 分包投标函( Form of Tender) ,其中包括附 件 -分包合同保函格式( Appendixform of Bond) 。

( 6) 规范( Specification) ,包括 A 部分: 基本工作( 施工开办项目) ( Section A-Preliminaries) 和 B 部 分:技术规范( Section B-Technical Specification) 。

( 7) 工程量清单和分包商报价表( Schedule of Rates) 。

( 8) 标价汇总 ( Summary of Tender) 。

( 9) 合同图纸

  1. 香港合同结算模式

香港清单计价工程量的计算依据是《香港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SMM7),它是香港工料测量师根据《英国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SMM7)编译而成的。《英国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SMM7)是由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于 1922 年出版了第一版,后经过多次修改,1988 年 7 月 1 日正式使用其第七版(SMM7)并一直沿用至今。

香港采用的是完全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中包含了完成该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材料周转费、管理费(如施工管理费、投标的开支费用、担保费、保险费、税金、贷款利息、临时设施费及其他杂项费用等)和利润的分摊等全部费用。

  1. 香港工程合同索赔约定

(1)“香港合同条件”中有关经济索赔的条款

与“FIDIC 合同条件” 一样,“香港合同条件”也对承包商的索赔权利作了类似的规定或者说限定。

  1. “香港合同条件”中有关反索赔的条款是“香港合同条件”中有关反索赔条款的摘要。

(3)“ 香港合同条件”中有关工期索赔的条款

“ 香港合同条件”的第50条, 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说明。

第50.1( b) 条规定,如果工程师认为延误的原因是:

1)严酷的天气和/或其后果对施工进 度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

2)八号及以上的热带咫风警告;或者

3)a黑色暴雨警告;或者

4)工程师根据第5条作出的指令;或者

5)按第60条发出的变更令;或者

6)合同中包括的而非按第60条发出的变更令导致的任何一项工作的数量的显著增加;或者

7)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整个或者任何部分工地给承包商或者工地被交付后由被业主收回;或者

8)业主、工程师或者 专业分包商的原因所造成的进度干扰,包括但不限于第63条所列之情形;或者

9)工程师按照第54条指令暂时停工, 但非第54(a)至(d)条所述的情况;或者

10)承包商已经尽最大可能促使任何公共事业部门或者有关当局开始或进行相关工作, 但是 他们未能按时开始或进行

, 直接影响了工程的实践 ; 或者(or)任何指定分包商由于本条款(l)至( 9)所列原因造成的延误,对此,承包商已经采取所有合理步骤来避免或者减小 ;或者

  1. 任何其它特殊情况

那么,工程师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决定承包商是否有权利获得 整个工程或者部分工程的工期索赔。

第50.(c)条补充说明,如要由下列原因引起的延误,承包商将不能索赔工期:

a.第54.2(a)至( d )条所述情况导致的暂时停工;

b.缺少施工设备或者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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