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量采购政策后药品中标价格执行情况调查:以天津为例文献综述

 2023-02-10 12:02

1.1选题背景

实施和完善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完善公立医院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破除以药补医、深化综合医改的重要改革措施,对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我国先后出台《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和《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文件,明确提出: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其中量价挂钩也称为带量采购,即开展招投标或谈判议价时要明确采购数量,企业针对具体的药品数量报价[2]。在相关文件指导下,各地纷纷开展多种模式下的药品带量采购探索试点。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次日,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4 7 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选择 11个城市(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7个重点城市:沈阳、大连、厦门、广州、 深圳、成都、西安)作为试点城市。4 7试点基本思路为由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具体措施包括: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招采合一,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2018年12月17日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颁发《关于公布 4 7 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公布了第一批4 7带量采购中选药品,25种药品中选,药品价格大幅下降[3]。随着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的增强,政府直接定价和二次议价正在逐渐被多方谈判的带量采购方式所取代。

带量采购政策相继在4 7城市的落地,使得药品降价,将深刻影响我国医药市场的转变。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带量采购政策后的药品中标价格的执行情况,从个别试点城市出发(如天津市),以探寻带量采购对我国整体药品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以期为带量采购价格监管与相关政策完善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为政策的落实提供更多的理论参考,也为我国医改的进一步深入提供科学的依据。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文献分析和实践研究来看,在药品的集中采购过程中,美国等国家采用药品采购组织(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s, GPO)与供应商谈判的方法来降低药价。被称作团购的GPO(药品采购组织)的本质是是采购中介商,对于医疗机构购买的产品没有所有权,其主要职能是代表医院与生产商、分销商及其他供应商进行谈判,尽可能降低采购价格,通过订立合同由医院购买相关产品。供应商按照汇款证明支付1%~3%的采购服务费用给GPO。有观点认为,中国实施4 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药品采购组织(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s, GPO)。因此,在国内外研究综述中,国外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国外GPO模式的形成、优势、缺陷和修正措施,为我国药品采购提供参考;在国内研究中,通过整理各位学者对带量采购政策所做的定性及定量实证研究,学习实证的设计、方法、指标及结果,并借鉴配套措施的建议。

1.2.1国外研究现状

在美国,GPO是一个实体组织,它集中了各种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购买需求,利用组织内部成员的集体购买力,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的形式,帮助各成员单位寻求更低的购买价格和折扣。GPO通过接受多家医院委托,统筹采购合同谈判,集中采购组织通过规模采购获得价格优惠,同时提供相关服务。这种模式具有采购产品价格更低、产品质量把关更严、获取最新的市场信息等优势。美国 96%~98%的医疗机构至少加入了1个GPO,美国医院采购的80%来自GPO,并且GPO的发展有向优势企业集中的趋势。美国前6名医疗保健领域的集团采购组织占整个行业市场容量的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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