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信息技术业的税负影响研究文献综述

 2022-07-26 03:07

文献综述

为了完善税制、避免重复征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1 年 11 月 16 日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税[2011]110 号) ,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基本原则定位于“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该方案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生产性现代服务业为试点行业,将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并呈“雁阵”在全国 逐步铺开。2016 年 5 月 1 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关于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对税负变化的解释以及面对营改增的建议都有了大量的研究。

一、营改增的税负影响

田志伟,胡怡建(2013)基于CGE模型分析在长期中各行业通过价格变化重新分享增值税扩围带来的减税收益,的原增值税纳税行业的两税税负均有所减少,且差异不大。而扩围行业税负变化差异较大,部分行业甚至出现税负上升的现象。而潘文轩(2013)通过调查发现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的企业属于少数。童锦治(2015)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议价能力越低,企业的名义流转税税负在“营改增”后上升幅度越大,但企业的绩效并没有因为名义流转税税负的上升而显著下降。曹越(2016)运用PSM和DID方法发现“营改增”使得试点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在上海、8 省市试点地区均略有上升,而在全国性试点地区略有下降; 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相比,“营改增” 使得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试点公司所得税税负在上海略有上升,而在其他试点省市中略有下降; 整体而言, “营改增”对试点公司所得税税负无显著影响。对区分产权性质、是否处于优惠区和关系型交易影响的进一步检验发现: “营改增”对试点公司所得税税负仍无显著影响; 但考虑金字塔层级后,“营改增”使得试点国有企业和地方国企的所得税税负显著降低。

二、对税负变化的解释

面对营改增,潘文轩(2013)认为税率降低或不变,都会使税负降低,而税率上升则可能因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太小而导致增加税负。

童锦治(2015)认为供应商(经销商)议价能力低的企业的名义流转税税负上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企业进行税负转嫁造成的。

潘文轩(2013)认为少数企业税负上升原因可能在于增值税税率过高;中间投入比率偏低,对于那些以人力投入为主而中间投入较少的劳动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其进项税额相对于销项税额的规模较小,从而就容易引起税负的增加;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在“营改增”前,不少试点企业刚完成固定资产更新不久,在短期内没有大规模购置固定资产的需求,因此也就没有大额的进项税用于抵扣,从而使企业税负有所增加;“营改增”试点范围有限,“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有限性使得外购服务的进项抵扣不够完全与充分;获得增值税抵扣发票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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