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现状分析及改善文献综述

 2023-01-17 10:01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目标

随着全社会文化程度的提高和医药学知识的普及, 人们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 追求高质量的合理用药和药学服务已成为一种趋势,因此提供符合人们用药需求的、全面深入的药学服务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所谓药学服务 ,根据美国药学家Strand和 Hepler的定义 ,是指有责任地提供药物治疗并以提高患者生命质量作为既定结果和目的的服务。包括医院药学服务、社区药学服务和社会药房药学服务。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在 2003 年 2 月 25 日,针对社会药房发布了《优良药房工作规范(试行)》(GPP),专门对社会药房的药学服务行为进行规范。我国《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国家新版GSP也明确要求: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要求执业药师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这些规范确实对药学服务的实施提供了保障,近年来医院药师已经开始下临床第一线, 参与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 在药物治疗方案的制定、执行和监察中发挥作用。但是不少居民为了节约时间或医疗费用, 经常自行到社会药房中去买药但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药房的药学服务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比如,药师储备不足,药师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提供的药学服务不到位等,都影响了药学服务的有效落实。因此本文拟借鉴国外成熟的药学服务体系,从增强执业药师自身素质,改善社会药房环境、营销模式,扩大宣传转变消费者观念、加强立法等方面改善现状,体现药学服务的真正价值。为保证药学服务的有效、深入的实施,真正意义上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提出相应的措施。

二、文献综述

以药学服务或社会药房药学服务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文献检索,可发现大多数文献研究的方向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社会药房开展药学服务的现状研究、影响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开展的因素研究、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开展的必要性研究以及改善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措施研究。

1、社会药房开展药学服务的现状研究

1.1社会药房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在销售时,每个药店都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以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消费者用药[1]。2012 年,《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规定: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2]。1994 年,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但该制度实施来,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距离实际需求量,还远远不足。现实中由于执业药师准入门槛过高,专业素养要求较高,职能定位不明确,导致许多社会药店在申请执照时配备执业药师,但是并没有真正的驻店执业药师,而是将执业药师的执业证书悬挂在店内,呈现了挂牌不在岗的局面[3],或是药师多点执业的现象。

1.2执业药师专业水平较低

我国由于长期发展中重医轻药 ,对药师知识结构、专业素养要求较低 ,药师构成以中专和大专学历为主体 ,与国际水平差距较大[4]。并且对执业药师应具备的工作实践年限要求也不等,对专业的要求也过于宽泛。这种宽泛低要求的职业准入资格条件势必会造成我国执业药师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普遍低下,其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水平也很难适应医疗卫生保健领域所面临的新的挑战,同时也很难履行药剂师保证药品的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职责,从而影响了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健康发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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