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参与视角下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研究——以连云港核废料处理事件为例文献综述

 2022-11-18 03:11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2. 研究背景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深入,中国正处于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结构不断分化与组合的过程当中,中国正带着各种问题快速前进,各种社会矛盾日渐凸显。环保问题尤为突出。2007年,福建厦门PX项目引发“集体散步”事件;2009年,又出现广东番禹兴建垃圾处理厂引发群众抗议事件;2012年天津PX项目再引争议;四个月内,什邡、启东、宁波接连爆发三起环境群体性事件,引发政府管理部分对回应社会关切能力的思考。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恶化的严峻形势,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面对环境群体性事件“井喷”的势头,如何正确应对以及有效治理,是公共行政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1. 研究意义

从理论上讲,厘清环境群体性事件与公众参与失灵因果联系,系统阐述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从公众参与的角度构建了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路径框架,有利于预防环境领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实践上讲,通过深入研究不同领域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对症下药从机制创新的角度改善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状,有利于构建一个政府、公众、社会共同治理环境问题的机制,以此缓解目前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状,以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保护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国外的政府和学者对于环境问题早已在工业发展过程中就有了初步认识,并对环境引发的冲突作了深入的研究,为预防和消除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做了初步探索。国外学者把群体性事件统称为“集体行为”、“集合行为”。1921年,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最早提出了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称为“集合行为,即指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的冲动。”法国心理学家勒朋提出了群体性事件中的模仿理论和感染理论。米尔格拉姆认为:集体行为是自发生产的,相对说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用六个“必要且充分的条件”来描述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即结构性压力、诱发因素、行动动员、环境条件、共同信念的形成或者普遍情绪的产生、社会控制机制的强度。为了预防和治理群体性事件,各国政府也作出自己的行动。英国于 20 世纪 70 年代在国内每个地方警察局组建一支警察支援部队,提出警察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略:收集情报,掌握动态;全面布控,震慑骚乱;快速反应,平息骚乱;亲近友善,处置骚乱。

以上为国外学者和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和研究,给我国政府处置环境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宝贵经验。但环境群体性事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群体性事件,因而国外政府和学者为了从根源上消除环境群体性事件,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绿色革命”运动,产生了环境伦理的理论学说,“环境伦理学之父”阿尔贝特·施伟兹提出了“敬畏生命伦理学”,美国学者卡逊首次提出了人与其他生物相协调的理论。1972 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人与环境会议”,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产生了著名的理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萌芽。1983年联合国授命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制定“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思想的“全球变革纲领”。联合国以及许多国家政府纷纷表示执行 2005 年 2 月 16 日生效的《京都协议书》。

终上所述,国外的研究为我国地方政府建立环境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借鉴意义。

  1. 、国内研究现状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到上个世纪80年代才开始进行专门的研究,所以对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则更是近几年的课题,研究的主题很大部分集中于政府专职人员,研究的内容也只是针对对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和应对措施,缺乏预防性的机制与策略。然而,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率变快,范围变广,尤其是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表现的方式曰益激烈,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影响到社会稳定。目前环境群体性事件研究已经扩展到社会中的各个学科领域,范围从局部扩展到国家这一层次,研宄的方法也从单一的具体案例上升到国家的宏观、整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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