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文献综述

 2022-11-18 03:11

文 献 综 述

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也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公诉制度作了一定修改。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行使公诉裁量权可以起到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司法压力、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权益等诸多作用。因此,当代诸多法治国家均规定了公诉裁量权,并且其行使正处于不断扩大之势。对公诉裁量权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权益的维护、现代公诉制度的建立、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提供帮助。

目前有关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理论研究的侧重点主要在于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公诉裁量权的行使建议规则,未对公诉裁量权存在基础、具体方式、存在问题作较多深入探讨,研究也较为分散,按研究对象的不同,对现有相关文献整理与评述如下:

1 公诉裁量权相关基础理论研究

此类研究成果,虽然对公诉裁量权的基本属性和定位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公诉裁量权,但是对于初步认识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了解公诉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与运行有理论基础作用。近年来有关文献的研究成果,基本上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1 公诉裁量权与检察裁量权的关系研究

此类研究成果表明,公诉裁量权与检察裁量权两者内涵上存在区别。公诉裁量权应当是包含于检察裁量权之中,区别于法院的司法裁量权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学者魏虹在《论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多元化》、学者张鸿巍在《美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刍议》中均认为,检察裁量权是指除了检察机关在是否起诉上的裁量权,还有其他职权活动中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解释,也是指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可择权,包括立案权、起诉权、不起诉权、辩诉交易权及量刑建议权[1],其范围相对于公诉裁量权而言更广。

1.2 公诉裁量权与公诉权的关系研究

此类研究成果表明,公诉裁量权兼具公诉权和裁量权的内涵,公诉权是一项法定性权力,也是裁量性权力,公诉裁量权是公诉权所包含的一方面,代表了公诉权中众多法定权力中可裁量的一面。学者武晓慧在《论公诉裁量权的运行与程序性控制》、《公诉裁量权属性理论探究》中也指出,公诉裁量权是检察机关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通过证据审查并结合个案情况,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酌情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以及起诉后进行变更的权力。学者皮勇、王刚在《关于我国公诉裁量权的几点建议》中也认为,公诉裁量权是对具备起诉条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暂缓起诉的决定;决定起诉的,可以有条件地选择起诉、变更起诉等,包括公诉与否的材料,也包括公诉内容的裁量[2]

2 公诉裁量权行使建议的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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