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问题文献综述

 2022-11-18 03:11

文 献 综 述

住宅,不仅具有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的功能,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又是巨大的资金投入。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规定,一般的城市住宅都有使用期限的存在。这意味着房屋产权人拥有的是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是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

现有理论界和实践界逐渐认识到自动续期制度存在的价值,但是尚未充分重视以及为解决自动续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有效的方案。同时,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于这些问题的规定模糊,相互矛盾,可操作性差。通常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研究中有所涉及,但局限于现有框架中。随着《土地管理法》的全面修订,研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到期以及到期后的处理不仅有利于完善立法,也对解决实际问题具有指导意义。按照研究对象的不同,对现有的相关文献整理评述如下:

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基础理论研究

此类研究成果尽管未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但是通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效力以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可以了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界定以及为自动续期制度的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综合近些年来的文献研究成果,可将此部分内容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1.1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

此类研究成果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独有的制度。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这条规定奠定了我国城市土地国有的法律基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按照土地用途不同可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两者是相互关联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本文主要讨论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问题也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但是此部分研究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出明确的定义,主要在于缺乏对住宅建设用地这一概念的界定以及分析。

1.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研究

学者尹春燕在其文章中分析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状,[[2]]指出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权问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类型,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然存在相应的空间权问题,且这一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复杂,比如购房者是否对商品房楼顶空间拥有产权以及窗前绿地权属问题上还存在不少争议。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对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条件下,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以及业主相应的权利义务提供了的基本规则,也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问题所涉及的客体明确了具体对象。但是此类研究各位学者认识不一,尚未在具体范围上划分上达成共识,对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造成影响。

我国《物权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3]]该条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问题的规定,多数学者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问题这一现状展开了详细研究。学者蒋梦霞和学者高圣平均认为这一法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既能明确住宅与非住宅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不同的规则,[[4]]又能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提供制度规范。[[5]]尽管这些内容已经明确表示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自动进行续期,但是对于自动续期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方式却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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