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辩护与量刑意见的冲突文献综述

 2022-09-04 09:09

论无罪辩护中的量刑意见

摘要:在无罪辩护中同时适用量刑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但无罪辩护解决的是定罪的问题,而量刑辩护解决量刑的问题,在以往案件中辩护人同时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和量刑意见往往被认为是互相矛盾并彼此削弱的。本文在了解域外相关国家关于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拟探讨在无罪辩护中发表量刑意见的合理性及解决冲突的构想。该规定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大发展,对辩护人辩护权利的保障以及保障被告人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无罪辩护; 量刑意见; 辩护权利; 有效辩护

一、文献综述

无罪辩护是指辩护方收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构成公诉方所指控的犯罪,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宣判的辩护。从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辩护理由来看,无罪辩护可以分为“实体法意义上的无罪辩护”和“程序法意义上的无罪辩护”。前者是律师依据犯罪构成要件论证被告人不构成某一犯罪的辩护活动,后者则属于律师根据司法证明的基本规则论证案件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辩护活动;从彻底性上又可分为全部的无罪辩护和部分的无罪辩护,而后者从某种程度上与罪轻辩护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相似之处。与无罪辩护相对应的量刑辩护则是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根据有关证据,反驳控方的重量刑指控,或证明自己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或提出具体的轻量刑意见,而与控方展开的有关如何量刑的一种诉讼活动。在量刑阶段的庭审活动中,律师所要论证的并不是被告人不构成指控的某一罪名,而是被告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应被免除刑事处罚。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通常是辩护人开展辩护活动的两类基本辩护模式,辩护人或就控方所指控的罪名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发表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或在承认有罪的基础上进行量刑辩护,而这两种辩护方式却不能在同一审判活动中同时适用。倘若律师既进行无罪辩护又提出量刑辩护建议时,法官往往会认为其前后矛盾而影响对于该辩护意见的采纳。陈瑞华教授在《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就指出:“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一方面,量刑辩护以有罪裁决为前提,纯粹的无罪辩护排斥任何形式的量刑辩护。”

(一)域外关于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相关规定

关于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处理域外有不同的做法,主要以英美法系定罪与量刑的分离程序模式和大陆法系定罪与量刑的一体化程序模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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