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目前,有关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定义在国内外没有得到统一,从法律角度上讲,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因此,首先要从法理上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含义。国内外关于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性质存在很大分歧。我国学者依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某些特性进行归纳分析,但并不能完整概括赛事转播权的特性,归纳起来,主要有契约权说、邻接权说、商品化权等。就国外体育强国关于赛事电视转播发展实践来看,先后形成了“场馆准入说”、“娱乐服务提供说”、“企业经营权说”。就欧盟而言,欧洲法院曾在判决中指出体育运动的电视转播权通常属于体育比赛的组织者所有。英国法借鉴了物权的概念,认为俱乐部作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或者允许他人进出体育场馆,事实上也就享有对比赛本身的控制权。美国众议院于1976年成立了国会职业体育委员会以协调职业体育的电视转播问题。美国《版权法》第110条第(5)款(B)项规定了某些表演和展览应享有独占权的情形,该法被认为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受到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属性;法律保护
一、文献综述
目前,有关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定义在国内外没有得到统一,从法律角度上讲,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因此,首先要从法理上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含义。此外,学者对于确定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的争议较多,这是体育赛事转播权需要首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这决定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方向。最后,需要针对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完善其法律保护模式,而欧美作为全球体育产业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通过对其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的研究将对我国有一定借鉴意义。
笔者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对比、分析后,总结出学术界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争议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含义
欧盟理事会关于电视转播权买卖的指令中,对电视转播是这样定义的:“电视转播(television broadcast)是指通过有线或无线,包括通过卫星首次播出电视节目,这些节目不管是编码的还是解码的形式,都是以被公众接收为目的。它包括企业之间以向公众转播为目的的节目信息传输,它不包括应个人的要求提供某项信息或其他消息的通讯服务,如电子拷贝,电子数据银行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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