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4 09:09

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摘要:规范竞合在各个部门法领域内频繁出现,在解决规范竞合问题上,有些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严密的体系,比如刑法领域,各国多采用“法条竞合”理论及数罪并罚的方法加以解决;但有些领域却没有,比如民法领域,对于民法领域中的规范竞合问题,尤其是当因违约产生的请求权和因侵权产生的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时候如何处理,在学界以及司法实务中至今未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因此,笔者不揣学识浅薄,对这个引起学界长期争论的各种学说并存,至今尚未有结论的老问题再次进行探究,以期能够对这个问题以新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规范竞合; 违约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制度完善

一、选题背景

法律是一种抽象的行为规范,它从不同的角度对各种具体的社会生活关系进行多元、多维、多层次的调整。同一个社会关系,同时符合多个法律规范要件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形被称为“规范竞合”。规范竞合可以发生在不同的部门法律之间,各个规范之间互不排斥,皆可适用,已成为学者的共识和各国立法通例。

规范竞合发生在同一部门法律尤以刑法较为突出,各国多采用“法条竞合”理论及数罪并罚的方法加以解决,在理论上已经形成较为严密的体系。但是对于民法领域中的规范竞合问题,尤其是当因违约产生的请求权和因侵权产生的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时候如何处理,在学界以及司法实务中都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解决请求权竞合的多种学说,最为典型且影响较大的是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对此问题,国内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我国台湾学者,对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问题,意见颇不一致。有主张法条竞合说的,如郑玉波的《民法债编总论》.有主张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如史尚宽的《债法总论》。有主张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的,如梅仲协的《民法要义》。有主张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如王泽鉴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我国大陆学者的观点主要有:王利明先生在《民法侵权行为法》里认为,责任竞合虽然产生了多项请求权,但多项请求权具有相同的给付目的,因此相互排斥,不能并存,当采请求权规范竞合。但又在《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里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当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竞合时可由当事人自由择一选择,改采请求权竞合论的观点;杨立新先生在《侵权法论》里认为,处理请求权竞合法律后果的原则,是采取择其一的方式,即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自然归于消灭;张新宝在《侵权责任法原理》里认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受害人作出选择;崔建远先生在《违约责任研究》里修正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主张有限制的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吴庆宝在《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一文中总结了,从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分析看,大多采纳的是择一请求权行使的做法,并不主受害者同时享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请求权得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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