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中仅约定身份关系的受益人认定问题研究
摘要:保险制度作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块,其规定的良善与否有很大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由于其特殊性,更要谨慎对待。但是作为其基础性制度的受益人制度在我国规定尤为简略,尤其仅约定身份关系的受益人认定问题,不仅实务中常有争议,且规定本身都值得商榷。故本文献综述立足于如何认定受益人从法律行为的行为权源及本质出发,探求良策。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 受益人指定 ;受益人变更
- 文献综述
(一)引言
受益人制度是保险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而在该制度中对受益人的认定是其基础性问题。但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受益人认定问题过于粗制滥造,使得在实务中容易引争议。尤以人生保险合同中仅约定身份关系的受益人如何认定为典型。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却明显值得商榷。为了探求这一问题的解决之法,将全面搜寻不同的理论观点,评析同与异,找出更优之法。
(二)国内立法与学界观点
针对人身保险合同中仅约定身份关系的受益人,我国学者众说纷纭,经归纳总共有以下不同种的学说。
- 指定受益人时确立说(保险合同订立时说)
李芳学者从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入手进行解释,在我国采大陆法系保险法之国家的三分法权义结构,认定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中心,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上的损害填补请求权,而与投保人无涉。当被保险人死亡无法行使时,遂设立受益人制度。因此被保险人的内心真意当为唯一考量。在此前提下,根据实质遵从原则,(遵从契约或制定法的基本要求,在人身保险法部分指被保险人在变更受益人时已实质遵照保险合同变更要求,只剩保险人或其代理的行政性工作尚未完成,则该受益人的变更是有效的。)除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身故前已经有变更受益人“意图”且“采取实质行为”外,推定受益人应采“订约时”为确定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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