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4 09:09

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和手机的普及,人们正逐渐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未成年人对新生事物有天生的敏锐性,但认知能力和鉴别能力却尚未成熟,一些网络上不良的信息容易直接或间接的对未成年人产生影响。因此,现在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复杂性和多面性,对社会的危害十分严重。2013年1 月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吸收了近年来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填补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专门立法的空白,也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对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此法的通过对有利于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诉讼程序; 审判程序;制度;权利保障

一、文献综述

国外研究现状与成果:

在国际社会中,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继吸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社会转型期剧增。根据中国新闻网的相关的统计,当前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无论从犯罪的动机、形式或者手段,未成年人犯罪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如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团队作案情况增多;从犯罪手段来看,高科技犯罪也渐渐多了起来;智能化和成人化犯罪也渐渐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型特点。

美国是世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诞生地,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主要以少年法院为中心,对现代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影响深远。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家长只是受国家委托履行监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如果监护人不能尽到监护义务,国家有权收回监护权,美国的少年法庭甚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其父母也要受到审判。美国少年审判机构大体可以分两大类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和非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审判机构,即一发独立设置和管理的少年审判机构——少年法院或家庭法院,其建制与形式法院、郡县法院、城市法院等并行。其隶属关系往往在于地方一审法院系统,其办公地点、机构管理。经费预算和人员配备往往是相对独立的,其性质为基层特别法院——大体相当于我国拟建立的少年法院。[1]而在日本,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起步也很早,体系也相当完善,日本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少年法》。这部《少年法》兼具实体法、程序法为一体,同时具有行政福利法和刑事法为一体的功能,全面、系统的规定了对非行少年要教育和保护,目的则是要保护少年的健康成长,而客观上起到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效果。在审判制度上,日本也一直以温和的方式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少

年法》第22 条第1 款仅规定“审判必须以耐心细致为宗旨,在亲切的气氛中进行”,除此之外对庭审方式没有任何规定,实践中多数由少年法官自行决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2]在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引领下,日本社会一直处于少年违法犯罪率较低的水平,其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少年非行方面堪称世界楷模,值得中国借鉴。除开法律,也有专门的未成年人警察、未成年人检察和未成年人刑务所,民间也有类似于未成年人辅导中心、母亲会等志愿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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