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制度的形成与美国对海洋法态度的转变
摘要:美国等海洋资源开发技术领先的国家主张任何国家可以勘探、开发公海海底。但发展中国家开始主张海底资源为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应建立一个国际组织来管理和开发海底资源。作为三次海洋法会议主要推动者之一的美国,最后以不满深海底采矿条款为由拒绝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的形成,使美国在海洋法会议上的态度一直摇摆不定,美国终究想在国际海底区域争取更大的经济与军事利益。本文探讨“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的形成和美国对海洋法态度的转变,分析美国最终拒绝批准公约的原因和美国不加入公约的得失,揭示美国对海洋法问题的影响以及其未来的海洋政策。
关键词:“区域”制度;美国海洋政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文献综述
- 研究目的
“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的形成,使美国在海洋法会议上的态度一直摇摆不定。作为三次联合国海洋法积极推动者之一,美国为了在国际海底区域争取更大的经济与军事利益,最终选择不通过公约。然而美国凭借其海洋大国的地位,屡次拿着公约来评价和管理其他国家的海洋事务,享受着公约的权利却不履行义务。本文探讨“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的形成和美国对海洋法态度的转变,分析美国拒绝批准公约的原因和美国不加入公约的得失,揭示美国对海洋法问题的影响以及其未来的海洋政策。
- 相关概念
“区域”是《公约》第十一部分规定的“各沿海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1],我国《深海法》将“区域”规定为“深海海底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这一空间,包括该空间内的矿物资源。
国际海底管理局是为《公约》缔约国组织和控制在国家管辖范围以为区域的深海底进行的活动,特别是管理该区域的矿物资源的一个政府间组织。[2]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是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关于美国与《公约》研究的代表性文章有:付玉的“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回顾了美国与《公约》的渊源,阐述了《公约》与美国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探究了美国未加入《公约》的缘由,文章指出,美国在加入与不加入论战中徘徊,与其说是慎重起见,倒不如说是故意拖延时间,美国企图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对于美国批准《公约》的前景分析,作者指出目前美国没有批准完全是一个国内政治方面的问题,反对派坚信作为一个海洋大国,美国的行为就意味着习惯海洋法,美国可以依靠其国家实力做到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美国在短期内批准《公约》前景上不明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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