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登记效力研究
摘要:随着近几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飞速发展,融资租赁理论上的问题也引起了不少学者的重视,但通过对我国相关文献的收集和研究,发现我国对于融资租赁的研究偏向于实用方面而非理论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大类:一类是对融资租赁的介绍性资料和融资租赁的重要性分析,主要出现于融资租赁引入我国的初期;另一类是对融资租赁税收方面的研究,主要存在于融资租赁高速发展时期即当前。对于融资租赁法律方面尤其是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风险及对策仅有少量学者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在综合若干文献的基础上,对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概括评析,对于进一步探讨融资租赁登记效力打好基础。
一、引言
融资租赁 1952 年从美国兴起,到 1982 年入中国,在国际和国内都走过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历程,作为融资(资本)与融物(实业)相结合的新兴租赁模式,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因此国内外学者对于融资租赁方面的文献研究是比较多的,但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将焦点聚焦到融资租赁登记效力问题上的文献研究却非常少,本文将主要介绍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研究情况。
二、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融资租赁虽然起源于美国,但美国并没有对融资租赁进行单独立法,传统上,融资租赁在美国视为动产担保交易,需要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于融资租赁标的物,并没有做特别设定,因此无论是交通工具,还是一般动产,统一以动产担保交易的形式进行登记。这种观点影响了很多国家,如阿尔巴尼亚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蓝本,制定了《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动产担保法》,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属于动产担保交易的一种,通过财政部设立动产担保登记署,对于动产融资租赁统一进行动产担保登记。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民法典》中专章规定融资租赁,该法虽没有将融资租赁界定为动产担保交易,这点与美国法的认定有所不同,但该法也认为融资租赁与动产担保权有一些相同或相识的特征,因此该法规定,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必须公示其权利,才可以对抗第三人,因此魁北克省建立了债权和动产物权登记局,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只有进行了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否则视同承租人的动产。因融资租赁视同动产担保交易,因此对于租赁物几乎没有特别分类。而一些将融资租赁视为一种独立交易的国家,则以单独的法律形式来界定融资租赁,如俄罗斯于 1998 年设立了《融资租赁法》,其中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融资租赁物可以是“建筑物、在建物、设备、交通工具、其他动产和不动产”,且第二十条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运输工具”属于需要国家机构登记的租赁物,应当在各方协商的基础上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名义登记。采取独立立法方式的还有塞尔维亚、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都会对租赁标的物进行明确,且对于融资租赁租赁物登记进行规定,但采取单独立法的国家大多都是融资租赁的后发国家,经济体量相对较小,因此学者对这些国家融资租赁研究缺少兴趣,相关文献难以寻觅。在国际公约方面,融资租赁最基础的是《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我国也于 2004 年批准加入该公约,但公约的主要内容是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做了一些概括的描述,其中特别是不同国家在开展船舶和航空器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涉及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细分及登记规定。相比之下,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对于三类动产设备进行了详细规定:航空器、铁路机车和空间资产。该公约对这三类资产在融资租赁登记的安排上做出了详细规定,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特别是铁路机车议定书,对于各国的汽车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英国学者罗伊.古德著《国际铁路机车融资法律实务》一书,以铁路机车议定书为研究对象,其中详细的介绍了国际铁路机车的登记制度,对于本论文的写作给予了极大的帮助。
三、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相对于国外,国内研究融资租赁的文章非常的多,涉及到融资租赁的方方面面,但专注到汽车融资租赁登记方面的著作和文章基本没有,与之相近的著作基本都只到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这个知识层面,主要的学者有高圣平、乐沸涛和史树林等,主要著作有《融资租赁制度概论》(史树林、乐沸涛著)、《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高圣平、乐沸涛著)、《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高圣平著),李中华著的《融资租赁运作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一书中对于租赁物(包括汽车)的登记问题略有涉及,但总体而言这些学者的著作主要还是从理论上对融资租赁租赁物的登记问题做出了知识性普及,基本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融资租赁登记实务问题,而相比之下,我国一些专题文章对于融资租赁的登记问题要深入和具体,如国信麦家荣 2016.1 发表的专题文章《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物权保护问题》一文中就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为专题,详细分析了该登记系统对于租赁物物权登记的程序及利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陈业业 2014.6 在《法制与社会》刊物上发表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一文中,从租赁物的物权视角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缺失而导致的社会危害和负面影响,呼吁国家关注和重视解决融资租赁的登记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吴婷婷著的 2013 年经济法学硕士论文《融资租赁登记的研究—以登记公信力为视角》,通过对我国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现状披露,提出建立和完善该系统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江西财经大学罗菁著的2015 年民商法学硕士论文《融资租赁登记问题研究》,以一个汽车融资租赁案例纠纷,引出我国汽车融资租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进而对整个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进行了系统阐述和构建,对于本文的写作非常有帮助,也是本人能够找到与本文研究问题最有关联度的文章,但该文最后落点又回到了面上,并没有就融资租赁登记效力进行深入研究和阐述。上述类似的文章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列举,但总体而言,这些学者对于融资租赁登记效力的研究基本都是涵盖,没有深入下去。笔者试图通过对以上文献进行深入探究,以阐明融资租赁登记效力的问题。
四、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