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制度的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1 10:09

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制度的研究

摘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欧美国家,在我国,目前并无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界定。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实践,从1985年6月发展至今,逐渐受人重视。众多学者对该领域进行相关研究,法律实务界对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实践,普遍认为不少地方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标准和程序相当随意,但少有学者专门针对其选聘制度,尤其是解聘条件进行研究。综合众文献,笔者认为聘选标准不够公开透明、聘选过程缺少竞争性是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 选聘

一、文献综述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欧美国家,英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爱德华一世时期,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开始于罗斯福执政时期,发展于 20 世纪中下期,由法学专家、律师、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成为了各类政府机构的得力助手,有效地维护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权力,保障了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决定强调了我国是法治国家,必须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政府法律顾问, 目前并无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界定。吕立秋撰写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分析和展望》中提到:对于该机构和个人的主体情况,在不同的语境下,涉及了不同的主体,包括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专家型法律顾问团、公职律师、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主体的法律顾问团。尽管对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是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综合众多学者的不同见解,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主要包括:参与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纠纷处理、代理政府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合同审查、法治宣传、课题研究、信访处理、日常咨询hellip;hellip;当然,也有学者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要求法律顾问从“法律咨询者”变成“法治守护者”,但这不是我的研究重点。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实践,从1985年6月原山西省副省长白清才同志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开始,发展至今,展现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强大的生命力,根据《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统计,约有23500位律师受聘担任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占全国律师总数的1/10以上。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决策中的作用,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顾问运作机制;一个有效的法律顾问运作机制,就需要明晰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遴选建设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法律顾问机构发挥效用的前提和基础。

万春梅、王鹏程撰写的《论县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机制》中提到:朱顺、李宏博和李旺荣等对该领域进行相关研究,法律实务界对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实践,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各省级律师协会相继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出台了促进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在贵州召开五省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调研座谈会上,对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行了研讨。但在全国范围内,专门针对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研究,特别是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机制进行研究的尚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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