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生效要件的探究文献综述

 2022-09-01 10:09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生效要件的探究

摘要: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推动着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产生。不同国家对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有关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内容最先出现在美国法律中,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这一制度规定在法律体系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降低了被监护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被迫接受法定监护的概率,使被监护人可以在具有完全意思能力时选定信赖的监护人委托其管理日常生活事务。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总则》中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内容,《民法总则》更是将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保障了更多群体的利益。通过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 人身伤害;制度价值

  1. 文献综述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及其制度意义。

通过查阅书籍资料可知,有关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美国法律中,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是与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相似的制度内容。

社会人口老龄化的现实,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关注到老年人权益保障上。如何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维护其利益成为更多国家的政策课题。同时,国际人权保障理念的不断发展也促进了意定监护制度的产生。在主张“尊重自我决定权”、“活用残存能力”的情势下,传统法定监护制度已经不能充分地满足现实社会的发展需求。

综合有关制度规定,意定监护制度其核心内涵是,被监护人在有完全的意思能力时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选择监护人,由监护人根据监护合同的约定,在被监护人丧失意思能力时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照顾其人身健康。意定监护制度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支援保护都是由当事人决定的,因而更具有弹性、灵活,同时也符合私法基本原理,体现了自愿、平等和意思自治原则。

(二)我国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生效要件的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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