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转播权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1 10:09

体育赛事转播权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 体育赛事转播权蕴含巨大经济利益,但因其并非成文法上概念,其权利内容与法律性质并不明确,导致权利保护的困难。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内容,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直播意义上转播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包括直播意义上转播权和字面意义上转播权。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的学说最早产生在欧美国家,包括“赛场准入说”、“娱乐服务说”、“企业权利说”。随后我国学者又提出了“依章程产生的权利说”、“无形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不同学说提供了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定性的不同思路,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体育赛事转播权; 体育赛事组织者; 法律性质

一、文献综述

体育赛事转播权蕴含巨大经济利益,是其后续广播组织进行赛事画面传播的基础。但由于体育赛事转播权并非成文法上的概念,其权利内容以及法律定性尚不明确。实践中人们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一词的使用较为随意。学者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内容、法律定性同样存在不同观点。而权利的保护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的内容以及定性为基础,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内容以及法律定性就显得十分必要。

  1.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内容

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内容,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中的“转播”应当理解为“现场直播”。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体育赛事组织者许可广播组织直播体育赛事的权利。[1]从权利客体形态上看,体育赛事转播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体育赛事组织者在举办体育赛事过程中投入了资金和成本,所以这一权利应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者。另一种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内容应从两个层面分析:第一层面是直播意义上的转播权,即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许可广播组织向公众现场直播体育赛事的权利;第二层面是字面意义上的转播权,即经授权的广播组织,享有的许可其他广播组织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信号的权利。前者是后者的权利来源。[2]这一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内容限于赛事组织者的权利没有太大实践作用,赛事组织者的权利最终需要广播组织将其实现化。[3]

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其一,将体育赛事组织者对体育赛事享有的权利和体育赛事广播组织对体育赛事节目信号享有的权利归入同一权利框架下,并未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者区分不清的问题,反而容易造成二者的混淆。其二,该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内容包括广播组织的权利,但该权利已经受到《著作权法》中的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因此没有必要在体育赛事转播权中再对其进行保护。其三,学者的理由值得商榷。学者的理由是赛事组织者的权利最终需要赛事广播组织将其实现化。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的广播权同样需要广播组织将其实现化,但从没有观点认为二者应当置于同一权利框架下。二者存在密切关系不能成为将广播组织者权纳入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理由。

相比较之下,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内容定性为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权利,有利于同体育赛事广播组织的权利进行区分。且体育赛事转播权通常被用来指代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权利,如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体育赛事转播权被认为是体育产业的一部分,应当仅指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权利,而不包括赛事广播组织享有的权利。在体育赛事运营相关书籍当中提及的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体育组织或赛事承办单位在举办体育比赛时,许可他人进行电视现场直播、转播、录像,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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