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非法方式获取虚拟物品的认定文献综述

 2022-08-08 14:35:22

论非法获取虚拟物品的认定的文献综述

摘要:国内对非法获取虚拟物品的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没有定论,实务中有依照财产犯罪定罪和依照计算机犯罪定罪两种做法,该以何种方式定性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若以财产犯罪定性非法获取虚拟物品,鉴于虚拟物品的特殊性,犯罪数额的认定也成为一大难题,实务中对于虚拟物品的数额认定方式莫衷一是,所以较为合理的虚拟物品数额认定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虚拟物品 ;财产犯罪 ;计算机犯罪 ;虚拟财产 ; 犯罪数额

一、文献综述

(一)计算机犯罪说

计算机犯罪说是把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行定罪量刑的学说。

(1)虚拟物品不是财产只是电子数据,以计算机犯罪说定罪较为合适。虚拟财产具有多重属性:在技术上属于计算机程序,在物理上属于电磁记录,在商业上属于垄断产品,在法律上属于动态的、物化的网络服务法律关系客体。故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对于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不宜以财产犯罪论处,而应当主要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1]

(2)非法获取虚拟物品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符合计算机犯罪的构成要件。旅窃虚拟财产的整个犯罪过程可以分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移转、删除虚拟物品两个阶段:一是盗窃虚拟财产往往采取木马程序等违法侵入手段,行为人非法进入在线游戏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是行为人在该在线游戏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中输入指令,将被害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移转、复制、删除或变更,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发小红书推广免费获取该资料资格。点击链接进入获取推广文案即可: Ai一键组稿 | 降AI率 | 降重复率 | 论文一键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