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界定之经济学分析文献综述

 2022-08-04 10:08

破产原因界定之经济学分析

摘要:破产法律制度对经济的平稳发展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而破产原因作为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概念,尤显重要。本文针对我国破产法之破产原因条例,运用经济学分析法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破产原因;破产法;经济学分析

0 引言

破产原因是债务人是否将被宣告破产的根据,本文将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对现有制度和现行规范当中对破产原因的界定进行分析,从破产原因的一般理论出发,探讨我国现今在破产原因界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

1 破产原因的理论述评

学术界对“破产原因”这一概念的界定可从两方面来看,一是从破产法的司法程序上看,破产原因是否包含和解原因和重整原因,也有学者认为这是破产原因的广义概念与狭义的区分;二是从破产程序的运行阶段即从程序原因与实体原因的角度来看,破产原因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原因还是破产宣告原因。

(一)从破产法的司法程序(广义与狭义)角度看破产原因

破产法所包括的三大司法程序是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对于破产原因是否包含和解原因和重整原因这个问题,在学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破产原因包含和解、重整原因,二是破产原因不包含和解、重整原因。前者是对破产原因的广义概括,后者是狭义概括。新破产法将和解与重整纳入了破产制度并且对破产清算原因、和解原因与重整原因做出了统一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破产原因应当包括破产清算原因、和解原因和重整原因;而许多学者基于语言表达、实际应用以及后果等角度坚持认为破产原因不包含或者不应当包含和解原因和重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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