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刑研究文献综述

 2022-11-18 15:01:38

终身监禁刑探析

终身监禁刑是指将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死亡的一种刑法措施。长久以来,终身监禁一直是我国学界讨论的热点,也饱受学界之外的人的关注。随着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其写入我国刑法,我国学者纷纷从其法律定位、法律适用、制度意义、如何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与西方国家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不同,我国仅将其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刑罚执行手段,故我国学者也借鉴了外国的立法模式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阐述。现将有关终身监禁刑的各种探析的文献整理如下并加以个人评述。

1 终审监禁刑法律定位之研究

终身监禁作为刑九修正案中的一大制度创新,其一经出台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使之得以适用,众多学者首先从其法律定位入手进行分析。

钟铖教授在《学术前沿》这一期刊中对终身监禁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做出了如下表述:首先终身监禁在刑法裁量上处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目前终身监禁仅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而在贪污贿赂犯罪中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与否的认定刑九做出了最新修改,无疑是对97年刑法入刑起点加以修正,防止在经济发展的今天人人俱贪的局面出现。反腐工作结合了一个弹性标准,在刑法裁量和执行上,终身监禁制度应运而生,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找到了立法上的支点。其次,终身监禁的执行也有依赖于现有的刑罚体系。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终身监禁依附死刑缓期、无期徒刑,在刑罚体系中属于死刑立即执行与纯粹的死刑缓期执行二者间的过渡性刑罚,在死刑尚未完全废除的刑罚体系之下,兼顾着督促废除或限制死刑和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双重职能。

黄京平学者也持相同的观点,认为终身监禁是在我国刑法总则确定的既有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调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的实有功能,仅适用于特定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特殊措施。特殊之处在于形成了死刑立即执行、终身监禁、纯粹的死刑缓期执行形成严厉程度梯次衔接的刑罚处罚结构;适用对象仅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单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执行偏轻而适用终身监禁罚当其罪的贪污受贿犯罪人。

而黎宏则认为终身监禁虽然在结局上是一种可能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自由刑,但从其本质上看其属于死刑,是一种与现有的死缓有别的死刑执行方式。首先其是在对贪污贿赂行为定罪判决下达的同时决定的。判断是否是死缓的法律后果根据以下两点加以判断:(1)后果确定的时间通常必须在死缓执行期满之后,(2)后果确定的标准取决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表现。而终身监禁则恰恰相反。其次终身监禁虽然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但其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均与传统的死缓执行方式有较大区别。适用对象仅是犯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律后果是在死缓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种执行方式实则是把牢底坐穿的终身刑。最后从相关立法理由上也能看出适用该种刑罚必须符合死刑适用的相关条件,本质上仍属于死刑。

个人更加赞同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纯粹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间。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设立有利于完善我国刑法的阶梯。此外其多被认为是替代死刑的措施。而能够替代的措施必须是除死刑以外最为严厉的刑罚。终身监禁刑限制了犯罪人的终身人身自由,从罪刑等价、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上考虑,终身监禁也是合情合理的最佳选择。

2 终身监禁刑法律适用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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