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对学生插话行为同情式理解的案例研究
摘要:笔者从同情着手,对国内外同情伦理学进行整合分析,整理了从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叔本华到舍勒的同情伦理学,并且对舍勒的同情伦理学着重分析,将舍勒的同情四种形式进行区分。根据舍勒的观点,对国内学者武秀霞的观点进行整理,将同情划分三个向度。将同情与插话联系,对目前国内的研究进行整合分析。
关键词:教师;同情; 学生插话行为;
一、文献综述
(一)同情
大卫·休谟(David Hume)是第一个把“同情”概念引入到伦理学体系当中,并使“同情”有了伦理学道德价值的哲学家。他作为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的代表,在继承前辈伦理学家思想的基础上,认为同情才是在人性中对道德行为起决定作用的倾向。但在这里,休谟所说的“同情”是对他人情感的一种复现。它指的是人们之间情绪和情感的相互传递、感应。亚当·斯密则是休谟同情论的直接继承者,他认为同情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能力,是通过设身处地进行联想,而产生的对他人情感的共鸣,反映的不仅是对他人的怜悯,也包括对他人快乐感情的反映。德国现代哲学家叔本华则把“同情”视为其整个伦理学体系的基础和核心。[1]他首先在论理学上提出了“同情”的概念。他认为同情就是能够洞察和直观到人生的本质、推论和领悟到世界的共同本质,只有依靠同情个体才能认识到普遍的人生的痛苦,一切美德的核心就是同情,其中,最基本的两个美德就是公正和仁爱,被称作为元德,其他的所有美德都是从这两个美德延伸出来的,而这两个美德又根源于同情。[2]
舍勒则与这些哲学家不同,他将“同情”称之为“同悲同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人的体验似乎直接为我们所lsquo;理解rsquo;,于是我们便也lsquo;参与rsquo;这些体验”。[3]舍勒认为将同情作为最高道德价值并由此推论一切道德价值行为是不正确的。研究同情应该分析其现象和意义,深入分析其不同的形式,所以他将同情分成了四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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