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避风港规则
摘要:摘对避风港规则相关法条的研究即对“通知-删除”规则与“反通知”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研究,目前研究成果主要聚焦于对避风港规则的性质和立法目的的研究、对通知的主体的研究、对收到通知后如何判断ISP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的研究、对公法影响避风港规则效果的研究、对目前互联网经济中ISP角色身份转变、定位的研究、对知识产权领域滥用避风港规则现象的研究、对被侵权人权益保护、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与ISP责任承担三方权益之间的矛盾及如何平衡的研究。
关键词:避风港规则; “通知-删除”规则; 反通知;
一、文献综述
避风港规则来自美国1998年《数字前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我国引入借鉴避风港规则,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至十七条即“通知-删除”以及“反通知”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正反面规定了从美国借鉴而来的避风港规则。笔者总结之具体研究现状与成果如下:
一、对避风港规则的性质和立法目的的研究。
胡开忠认为,避风港规则是一项特别免责事由,当网络服务商仅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时,即使根据传统侵权法已构成侵权,但是网络服务商仍可以援引避风港规则免于承担责任。
而巩姗姗通过评析ViacomInternationalInc.v.YouTube,Inc.案最新判决认为,避风港规则的基本逻辑是当ISP不知道或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存在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证明被告不应受避风港规则保护的举证责任由被侵权方承担,而ISP无需证明自己不知道。将避风港规则理解为法定免责事由不符合侵权法的基本原理。
吴汉东认为,避风港规则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规则的实践。 徐明指出避风港规则中“通知-删除”是一种抗辩事由还是一种诉讼前置程序,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基于实践中存在以诉讼为通知的情形、不通知而直接起诉有放任侵权范围扩大嫌疑,且“通知-删除”程序前置有助于双方积极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以及划分责任,他主张将“通知-删除”作为一种诉讼前置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