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阴丹士林商标纠纷文献综述

 2022-09-03 10:09

民国时期阴丹士林商标纠纷

摘要:本文对民国时期围绕阴丹士林商标产生的纠纷进行了研究,分为伪造商标和商标近似两方面来探讨商标纠纷,史实资料来源以《申报》、《商标公报》为主。在探讨阴丹士林商标纠纷时还结合了当时的《商标法》、《诉愿法》、《行政诉讼法》。在伪造商标部分,涉及对象有“德孚洋行”、“光华染织厂”等,其在《申报》上声明其商标专用权抵制伪造商标,之后“德孚洋行”一旦发现有伪造商标之嫌疑,便报告英、法巡捕房来搜查再解送至法院判决处。关于商标近似,“大德颜料厂”认为“绍兴震旦恒记染织厂”的 “云日牌”商标与其“晴雨牌”商标图样近似,先后提出异议、再异议和请求诉愿,都被驳回。后《商标法》修改后,“大德颜料厂”认为已经注册在案的“天津谦益号洋货颜料庄”的“银坦司令”商标与其读音近似,请求撤销该商标多次被驳回。

关键词:民国时期;阴丹士林;商标纠纷

一、文献综述

金忠圻所著的《商标法论》介绍了我国商标立法的背景。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同各列强签订了许多不平等条约,《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款》和《中美行船条约》中都有保护外国商标的条款。各列强更进一步要求清政府颁布商标法令、设置机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列强的操纵下的颁布的商标法令实行力度和效果并不大。民国时期,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得到了发展,商标法的颁布是必要的。近代法律体系在欧美大陆先行建立完善,因此政府在借鉴其商标法的基础上构建本国的商标法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当时的国情。

冯晓青、杨利华所编《中国商标法研究与立法实践》全面梳理了我国从清末至今的商标立法进程,收录了我国第一部商标保护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到《商标法》第3次修改的商标法律规范。

上海法学编译处编的《中华民国刑法》补充了民国时期除了商标法,还有刑法中的一些条款对商标的保护。

民国时期政权更迭、对峙,政府机构变迁,商标法颁布、修改较频繁,商标纠纷层出不穷。根据《申报》可知彼时轻工业发展迅速,尤其是其代表性产业——纺织印染业。但是印染行业由于本土染料的限制,西洋染料较之优势明显而大量向我国倾销,以德国为主。20世纪初,德国各化学企业先后合成一种新的蓝色染料——蒽醌染料,继而统一使用“阴丹士林”商标。该染料传入中国后,用其染制而成的布匹也直接称为阴丹士林,具有久经日晒水洗都不易褪色的优点。性价比高而广受消费者欢迎,成为民国时期的畅销商品。而外商由于商标意识更强,在本国也较早地就注册了商标,抢占先机。阴丹士林的商标,“大德颜料厂”通过在我国的代理方“德孚洋行”,较早就注册了使用于各项商品的“阴丹士林”商标。阴丹士林作为畅销货,关于其商标的纠纷就较为复杂并存在较长时间。且有些阴丹士林商标纠纷不仅限于民事法范围,还牵涉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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