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09 07:08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1.1国外研究现状

首先,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随着金融体系机构的发展,影响信用风险因素的不断增多,从而导致信用风险控制管理工作更为艰难复杂。

Edward I Allman在1968年提出了将信用风险量化管理办法。首先确定基本财务比率,该比率利用 Z 模型,从偿还债务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三类指标中进行选取,并确定权数,最后 Z 值通过加权得到,再对比临界值得出信用风险的严重程度。

为避免银行倒闭的风险,1988年巴塞尔资本标准问世,规定十国集团的国际活跃银行持有的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8%。资本的定义分为两级,第一级为股东权益加留存收益,属于核心资本;第二级为银行通过内、外部来源取得的补充资本,属于附属资本。银行以第一级资本形式持有的资本不低于资本总额的50%。协议的目标是在国际银行体系中确保充足的资本水平,以及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银行再也不能在缺乏资本支持的情况下扩展业务。这两个目标均已达到,使协议(巴塞尔协议Ⅰ)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成为世界公认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标准。

自巴塞尔协议Ⅰ提出后,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1.最低资本要求;2.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3.市场约束)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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