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国际人权法一直是法学研究的一项核心课题,引得无数专家学者前赴后继,希望为国际性的人权保护事业添砖加瓦。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成立的条约机构便是该领域的生力军,对缔约国执行条约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并有权根据条约及议定书的规定审议个人来文、国家间控诉并对有可靠资料的人权时间启动调查程序。然而,条约的规定不可能尽善尽美,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一成不变的条约规定与日新月异的现实状况必然产生难以适用的矛盾,这使委员会的工作变得棘手,而“一般性意见”也就应运而生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为组成《国际人权宪章》的两大公约之一,在国际人权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选择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编写的一般性意见进行研究则更有突出意义。通过对一般性意见的系统研究,能以小见大,有助于我们对人权条约的实施机制有更细致的了解。同时,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时,是不可能不面对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的。因此,对其展开研究也能为我国面对一般性意见时提供一定的帮助。
通过对有关文献的整理归纳,大致可将学者们对一般性意见的研究分为以下几类:
1.分析《公约》整体的监督与执行机制
葛明珍在其《lt;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gt;及其实施》一书中,将一般性意见作为《公约》实施机制中的联合国条约机构机制的组成部分;在杨松才等著的《lt;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gt;若干问题研究》中,认为一般性意见是委员会在报告机制对国家报告审查后的答复。这类文献站在更为宏观的角度研究《公约》整体的监督机制,如报告机制与申诉机制、联合国机制与国内机制,且其以委员会为主要的研究对象,虽然有助于理解一般性意见的编写主体和背景,但毕竟缺少对一般性意见的系统整理,在这一主题上难免浮于表面而不够深入。
2.分析一般性意见在《公约》监督机制中的定位
柳华文在其《论国家在lt;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gt;下义务的不对称性》中引用一般性意见论证国家在《公约》下实质性义务的多层次性和全面性;李凯在其论文中以一般性意见为依据说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张雪莲以一般性意见作为参考,分析议定书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徐鹏在其论文中以第12号一般性意见将缔约国义务界定为尊重、保护和实现三种义务为线索,并大量引用一般性意见,对缔约国应如何实施公约做了规范的分析。
这类文献并不直接对一般性意见展开研究,但以其为根据对《公约》实施中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说明,从侧面印证了一般性意见影响的广泛性,并有助于我们立体地了解一般性意见在整个监督机制中所处的位置。当然,这类文献缺乏对一般性意见的直观认知。
3.单独以一般性意见为对象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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