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的死刑执行制度文献综述

 2022-09-04 09:09

唐宋时期的死刑执行制度

摘要:明初宰相李善长曾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唐代法律汇集了唐代之前的立法精华,集唐之前立法之大成,其多数法条在如今依旧彰显了历史的前瞻性,研究唐律对研究古代法制具有重要意义。唐代法令,因其在法学各个层面上的丰富内涵,对后世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载:唐律“宋世多采用之。,亦每引为据。宋代法律在沿袭唐律的同时,因社会发展的不同,法令亦出现变化,唐宋律法在历史长河中承前启后,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古代立法全貌。本文立足于历史学的角度,通过参考研究前人学者从各个角度研究的死刑制度的论文著作,列举《唐律疏议》、《宋邢统》等古代律典的律条,选择以古代死刑制度中死刑的执行方式为论文切入点,旨在进一步挖掘唐宋时期死刑执行制度的发展变化。

关键词:死刑执行;刑罚发展;三司审案;凌迟

一、文献综述

胡兴东著作《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对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作了全面而细致的考察,揭示了死刑制度在中国文化发展历史长河中的起源、发展及其演变规律。作者突破纯法学逻辑思维,兼用历史学与人类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了从三皇五帝开始直到清朝末年上下五千年间的死刑制度,并重点研究死刑制度的实践和影响死刑制度变迁的因素。王立民《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研究》一文,从古代死刑制度的考察入手,从死刑的渊源、死刑产生时间和原因概述我国古代死刑的起源与各朝代死刑的发展与特点,并以慎刑为视角,从天道观和儒家的慎刑思想对死刑的慎刑原则进行评析,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借鉴与完善。

刘冰、王玮等在《我国死刑执行方式演变考》一文中,将死刑的执行方式发展变化归为四个阶段——恫吓、恐怖时期,宽减、文明的过渡时期,变革、借鉴时期,保留、限制、顺应国际潮流时期,并一一进行阐述。通过阐述死刑执行方式随着时代的进步也由野蛮走向文明、由残酷走向人道,论述死刑在未来必将被判“死刑”。在此基础上对死刑在各个历史朝代所呈现的特点进行了归纳总结,由兴至滥、由滥至衰与由衰至亡的发展趋势。在唐代秉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的原则,唐统治者更注重以儒家的礼教道德思想来教化和禁锢人民的思想,将犯罪扼杀于萌芽状态,以达到长治久安,维护其世代统治的目的。

钱大群著《唐律研究》和刘俊文点校版《唐律疏议笺解》均为研究《唐律疏议》的著作。《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尚保存完整的最为古老的一部封建法典。它上集封建前期历代 法典之大成,下示封建后期历代法典的模范,体系完备,包罗广泛,“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 作者从《唐律疏议》的译注原文入手,对《唐律疏议》的制定背景、篇章结构、原则制度、内容特点、刑罚种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证,其中论证到刑罚中的死刑,《唐律疏议》中的死刑规定共二百三十二处。其中斩刑规定共八十九处,绞刑规定共一百四十三处,得出结论唐代绞刑比斩刑更广为适用。《唐律》中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亦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除了民事部分,其余罪种皆有死刑的规定。可见,唐代死刑规定之细。《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载:唐律“宋世多采用之。,亦每引为据。宋代法律在沿袭唐律的同时,因社会发展的不同,法令亦出现变化,薛梅卿在《宋刑统研究》一文中亦介绍了《宋邢统》的篇章结构以及其沿袭唐律,又与唐律有所不同的内容特点,例如刑罚制度方面,增创“折杖法”,作为代用刑,替代五刑中的答、杖、徒、流刑。这是为区别五代以来酷刑而制定的。其基本原则是行刑时,将原刑罚折算成一定数量的杖刑,以统一的刑具击打犯人的臀部或脊背。其在关于死刑的规定中,在法定死刑绞、斩之外,增加了“决重杖一顿处死”法。《宋刑统》以附敕形式沿用了唐建中三年规定,除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四等十恶罪外,其余应处死者,重杖一顿处死。

张春海在《也论唐代司法体系中的“三司”》一文中具体论述了唐代的司法体系中三司的由来,隋代就有由大理寺、御史台和刑部等几个部门的官员共同组成的临时性的机构进行审案的记载 ,类似于“三司推事”,只不过并未形成固定的制度。在唐太宗时期还出现了死刑案件由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进行集议的制度。高宗继位以后 ,受这些前代制度的启发,在司法制度上进行了改革与创新,由御史台官员和中书 、门下的中书舍人和给事中组成了对重大案件和各地死刑上报案件进行把关的常设性机构—— 三司。三司这个名称的本意实际上就是指中书省 、门下省和御史台这三个中央机构。安史之乱以后 ,由于吏治的腐败以及国家机器运转效能的大幅度降低,过多的审级可能反而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再加上当时中央权力和皇权的削弱,为了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 ,这一时期,三司逐渐固定地由御史台、刑部以及大理寺的官员组成,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并负责审核由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刑部主管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并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之流刑以下、州县判决之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则扮演中央监察机关的角色,在监察各级官吏的同时,也参与部分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断徒及官人罪,或地方上告案,并申报刑部复审唐代的三司实际走过了一条从履行协助君主处理司法事务的辅助性职能到转变为一项正式的国家司法权力,然后又演变为君主个人专断权力的轨迹。作者同时论述了“三司”审理死刑案件的历史必然性,唐代明确的三司制度亦为宋代及之后的朝代所沿袭,三司制度有效防止了案件审理过程中壅塞乃至误判现象的发生,就其组成的人员来看,亦显现出了统治者对于司法的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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