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的界定
摘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本文旨在从该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要求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避免商标恶意囤积出发,解决界定“使用”的标准时存在的这些争议问题。主要针对主体资格中的商标权人、被许可人和不违背商标权利人意志使用的无权使用人进行讨论;突出主观要件中使用意图的重要性、结合各项因素综合判定使用意图;扩大客观要件中的使用对象范围、肯定瑕疵使用的效力。
关键词:商标使用; 商标撤销制度; 使用界定; 商标恶意囤积
一、文献综述
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下文简称“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
关于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李扬在《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界定——中国与日本相关立法、司法之比较》一文中提到我国学术界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使用”必须是发挥识别机能的使用,即商标的使用应该达到能够让需要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程度,才能达到该制度中“商标使用”的要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使用”只要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含义即可,即形式上符合该条款的使用的含义,不管是否发挥识别机能,都发到该制度中“使用”的要求。该观点是目前学术上的主流观点。
二、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我国1982年商标法就有相关规定,到2001年有了具体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规定,现行商标法也对此在法律术语上使用更加规范。尽管如此,对于该制度中“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却仍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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