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分析文献综述

 2022-09-02 08:09

摘要:水污染的综述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前言 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资源之一。但是近年来,随着大量工业、生活污水被直接排放进入江河湖海,许多水体严重富营养化,藻类泛滥成灾,水体污染严重。我们一方面享受着大江湖海的恩惠,另一方面又无限制地索取它、为所欲为地利用它,导致水环境急剧恶化,水污染事件频频发生。 水体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但当污染物的数量超过水体的自净能力时,就会发生水污染。污染的水体,要么发生物理性变化(如水温、色度、臭味、悬浮物及泡沫等),要么无机物(如酸、碱、无机盐、氮、磷、硫酸盐、硫化物、氯化物及重金属等)、有机物(如油脂类、酚、表面活性剂等)或病原微生物的含量过高。目前,我国水污染的形势异常严峻,已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身体健康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状况主;要问题;对策;

一、文献综述

一、水资源保护现状

总的来说,国外的水资源保护现状较好,因为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了较长时间,遇到的环境资源问题时间较早,比我们要早得多,西方发达国家也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路。他们对于生态资源的保护力度非常大,有一套明确的规范的保护体系。属于生态资源的水资源也一样。

冯巧(2006)将外国的水资源保护方式具体分为两种:1.设立水资源保护机构,2.制定明确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各个国家管理机构形式不同,在这一方面,很多学者做过具体的研究。巴瑞尔.G.J(1997)在文章中指出,荷兰的水污染防治管理权力机构是水管会。荷兰全国性水利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地方和地区性的水管理则归水管会管辖。矫勇(2001)曾经对法国做过研究,法国根据1964 年水法, 全国分成六个流域进行水资源统一管理, 成立了六个水务局, 是具有管理职能、法人资格和财务独立的事业单位。古德曼(1997)对日本、美国、英国的水资源保护机构进行了分析。日本内阁在1971 年就设立了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环境厅”, 指导全国的环境保护和环保技术的研究发展, 使日本的环保工作出现了一系列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措施。美国从六七十年代就开始了大规模的水污染治理, 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从管理机构上, 环境保护由国家环保局负责, 而水质监测则由地调局负责。英国没有政府部门的水利机构, 只是水务协会作为英国在水工程和污水处理方面的一个“窗口”。

在法律方面,各国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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