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型买卖的效力文献综述

 2022-08-18 02:08

论担保型买卖的效力

摘要: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市场主体对利益和效率的双重追求不断催生着新型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媒介,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贷的情形在我国越来越常见。我们在欣喜于市场创新力的同时,也迫切地追求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运行的有效衔接。本文通过整理比较法上的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以及总结我国的司法实践、理论观点,试图找出其中的相似之处并有所借鉴。

关键词:非典型性担保; 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虚伪意思表示

一、文献综述

一、引言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同一案件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出现三个不同的结论,或是类似案例在最高院的再审程序中出现不同的结论,均属有之。这个问题似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得到了解决,其思路是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贷的案件按借贷审理,其隐含的解释路径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但是它仅仅提供了一种裁判规则,而这种以担保为目的的买卖合同究属物权性质还是债权性质,司法解释的态度不明。如何将其进行法律定位才更合理,仍是理论界不停争论的问题。

准确定义其法律性质,进而使得这种形式的融资方式正确纳入到法律的调整框架内,平衡此种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融资环境的健康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繁荣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这对促进有关担保制度的发展和研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二、非典型性担保的法律定性问题

(一)国外及台湾地区:“让与担保”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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