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欺诈性抚养争议及法律适用文献综述

 2022-08-18 14:30:33

浅议欺诈性抚养争议及法律适用

摘要:欺诈性抚养案件在学界目前尚有较大的争议,主要为欺诈性抚养本身概念的界定,欺诈性抚养案件请求权基础以及欺诈性抚养案件欺诈方应给付费用范围的争议,本文主要介绍学界关于上述问题的主要争议内容。

关键词: 欺诈; 抚养; 请求权基础; 费用给付范围;

一、文献综述

一、欺诈性抚养概念界定

对于何为欺诈性抚养,学界目前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是杨立新教授在《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中提出的,欺诈性抚养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子一方在明知其所生之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却采取欺诈手段未告知丈夫,而使丈夫承担该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在理论上来,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离婚后同居男女所生以及已婚男或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杨立新教授在此处的观点所指非婚生子女,应当是女方在婚外与第三人所生子女。

第二种观点是冯少雄在《欺诈性抚养及其法律问题研究》中提出的,女方在明知或者应知其所生子女并非男方亲生,却采用隐瞒或者欺诈手段,谎称孩子与男方具有血缘关系或者维持男方的错误认识,从而使男方承担抚养义务。这种观点与杨立新教授提出之观点的主要差异在于,将欺诈性抚养案件的范围有所扩大,女方的主观心态不仅是明知还包括应知。

第三种观点是张融在《欺诈性抚养问题研究》中提出的,在非婚同居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女方明知或者应知其与男方所共同抚养的子女并非与男方所生,或者生父明知或应知其负有抚养义务的子女被与生母共同生活的男方所抚养,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欺骗男方,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承担起对非亲生子女的抚养义务。相对于上述两个观点,第三种观点将欺诈性抚养的加害方当事人范围进一步扩大,将被抚养子女的生父也纳入到加害方当事人的范围内。且相对于第一种观点,此观点的对欺诈者的主观范围有扩大,包括明知和应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张融的观点更为合理,比较有说服力,加害方应当包括被抚养子女的生父和生母,从更利于保护男方的角度来看,和从下文将要讨论的欺诈性抚养的救济途径角度来看,被抚养子女的生父、生母都是事实的利益获得者,将他们都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会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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