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诉讼的民刑规制文献综述

 2022-08-18 02:08

《论虚假诉讼的民刑规制》文献综述

摘要:虚假诉讼行为既破坏司法秩序又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围绕虚假诉讼行为的识别与规制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展开了广泛的探讨。民法学界依据行为实施主体、行为目的、行为手段、案件适用类型范围不同形成了虚假诉讼内涵广义说与狭义说。《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归纳民事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推动实务中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工作。《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确定我国刑事对虚假诉讼行为规制采用单独立法模式,结束了此前的诈骗罪说和妨害司法罪说。西方国家依其各自国情对虚假诉讼行为采取不同规制模式,其部分措施对我国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事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罪; 恶意诉讼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1. 民事虚假诉讼

(1)民事虚假诉讼的内涵

综合诸多学者的观点和我国当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大致可分为广义的虚假诉讼学说、狭义的虚假诉讼学说。这两种界定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各自对虚假诉讼的行为实施主体、行为目的、行为手段、案件适用类型的认定范围不同。

广义的虚假诉讼学说在虚假诉讼案件出现的早期相对流行,尤其表现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支持这一学说的学者认为,虚假诉讼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审判实践中对不诚信诉讼的一种通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件即为虚假诉讼,诉讼欺诈、恶意诉讼都可以成为此类诉讼的代名词。虚假诉讼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后提起,也包括一方当事人故意提起。行为人既可以不当得利为目的,也可以以给他人造成诉讼负担、破坏司法秩序为目的。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一切能让法院基于被骗而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生效文书的手段都是虚假诉讼的手段。此外,这类学者还认为虚假诉讼中的“诉讼”应该做扩大解释,此处的“诉讼”不仅包括“一对一”的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执行程序甚至行政处罚等准司法行政程序都应包含在内。并且,有学者提出诚实信用原则应适用于所有的部门法,因此,虚假诉讼中的诉讼程序除民事诉讼外还应包括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概而言之,行为人在司法或者准司法程序中为实现非法目的而采取不诚信行为即构成虚假诉讼,行为人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单独一方。广义的虚假诉讼学说与其说是对虚假诉讼的界定,不如说是对司法实务中不诚信行为的一种归纳描述,对实务中识别虚假诉讼行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支持狭义的虚假诉讼学说的学者认为,虚假诉讼的本质是“假纠纷,真诉讼”,应该被修正称为“虚假纠纷诉讼”,对虚假诉讼的讨论必须在统一认识的平台上进行。诉讼中的不诚信、不真实行为有很多,但虚假诉讼被严格限定为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达到非法目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该定义中的诉讼应做狭义解释,仅指民事诉讼程序,既不包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也不包括仲裁程序、非诉程序、执行程序等。狭义的虚假诉讼学说对虚假诉讼进行精准化界定,使其严格区别于单方的诉讼虚假行为和其他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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