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临时保护期内的利益平衡文献综述

 2022-08-18 11:08

专利临时保护期内的利益平衡

摘要: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合理费用即实施者因利用专利申请技术而支付给专利权人的对价,它是临时保护期间申请人拥有的唯一一项法定权利,也是专利法规定的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者仅有的义务。至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专利权人享有的种种垄断特权,例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权利,专利申请人在临时保护期间尚未具备行使以上权利的资格。因此,如何合理地确定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专利申请技术的费用就成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实施者利益的关键。

关键词:专利; 临时保护; 空窗期;请求权

一、文献综述

为保护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同时平衡社会大众的相关利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制度应运而生。但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中,专利临时保护制度一直是专利法上模糊、充满争议的制度。

由于临时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临时保护费数额都没有明确规定,学者们的讨论一直没有停下过。

尹新天在其著作中探讨了专利临时保护,部分章节阐述了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行为的性质,专利临时保护纠纷的诉讼时效和专利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廖恬婧在《专利临时保护的性质与法理依据探析》一文中,从不当得利之债理论和期待权之附条件理论来阐明临时保护费的请求权基础。尹青青基于利益平衡原则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论述了专利临时保护的正当性。王雅宇认为,在认定第三人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临时保护范围时,应综合考虑全面覆盖原则、等同侵权原则以及禁止反悔原则等来进行权利范围的划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安雪梅、朱雪忠在《论临时保护请求权》一文中,首先肯定了专利申请人在未获得专利权之前有权获得救济,认为专利临时保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和恢复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其次,两位学者认为临时保护期间,专利赋予专利申请人的仅仅是一个不完整的临时保护费请求权,是一个不独立、极其屠弱的期待性权利,法律对其保护太弱,不足以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梁国栋、翟静认为临时保护制度对发明专利授权后实施发明的行为提供了“避风港”,应当引入临时禁令制度来实现真正的“公开换保护”。费云舒指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制度的不足,通过国外制度的比较研究,提出临时保护费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或提成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建议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保留关键技术,发现侵权行为时向对方发出侵权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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